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伊某桃盛溫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東,職務(wù)經(jīng)理。
被告鐵力市宇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職務(wù)董事長。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伊某桃盛溫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鐵力市宇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伊某桃盛溫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對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至桃山林區(qū)基層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淑霞 代理審判員 陳 威 代理審判員 韓玲玲
書記員:朱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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