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生
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師事務(wù)所)
包從好
余建南(湖北興湖律師事務(wù)所)
包某
原告陳有生。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包從好。
被告包某。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南,湖北興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陳有生訴被告包從好、被告包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有生自愿撤回對被告包從好、被告包某的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有生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1805.00元,減半收取5902.5元,由原告陳有生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有生自愿撤回對被告包從好、被告包某的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有生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1805.00元,減半收取5902.5元,由原告陳有生負擔。
審判長:楊敦中
審判員:王國泰
審判員:張法明
書記員: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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