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張博(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
湖北昊東置業(yè)有限公司
熊斌(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鄂州市環(huán)藝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周琳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博,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昊東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南浦路98號規(guī)劃院二樓。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某某。
被告鄂州市環(huán)藝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南浦路154號。
法定代表人楊建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湖北昊東置業(yè)有限公司、周某某、鄂州市環(huán)藝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以與被告庭外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6,620.00元,減半收取為13,310.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6,620.00元,減半收取為13,310.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姜昭威
審判員:陳茜
審判員:鄧傳文
書記員: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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