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朱桂嶺,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系原告陳某之子。
被告李某乙。系原告陳某長女。
被告李某丙。系原告陳某次女。
原告陳某訴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桂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其丈夫李某某育有一子、二女,即兒子被告李某甲,長女被告李某乙、次女被告李某丙。1997年11月8日原告與李某某購買了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鐵西南大街22號院房屋,該房產所有權證登記為李某某。1999年4月李某某去世,原告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后因繼承該房屋,原、被告未達成意見,原告訴至本院,訴訟請求,一、判令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鐵西南大街22號院樓房歸原告所有;二、三被告享有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鐵西南大街22號院樓房的繼承份額,原告按房屋價款分別支付三被告各八分之一;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補充事實為,李某某與前妻有一子、一女,據原告回憶,兒子名叫李國某(音,現約60多歲),女兒名叫李某?。ㄒ?,現約70多歲)。李國某在五七鋼廠工作,李某丁在衡水工作,多年沒有往來。1999年4月8日李某某去世時,該二人來過,自此至今查無音信。故訴訟請求第二項的“八分之一”變更為“十二分之一”,為李某某與前妻所生子女保留繼承份額,該份額由原告代為保存。
另查明,經向原、被告詢問,均對李某某與前妻所生一子李國某,一女李某丁認可。1999年4月李某某去世后,原、被告均與此二人失去聯(lián)系,且均提不出此二人現居住地的詳細地址及其他相關信息。
再查明,在本案訴訟中,經原告申請對訴爭房屋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鐵西南大街22號院69-1-5號房產評估價值為:建筑面積49.30平方米,房地產單價5607元/平方米,房地產總價27.64萬元。評估費用3040元。
本院認為,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訴爭房屋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鐵西南大街22號院69-1-5號為原告與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50%份額。李某某于1999年4月去世,上述房產中的50%份額屬其遺產,因李某某生前未立遺囑,首先由原告享有該訴爭房產的50%份額,即138200元,剩余50%份額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應由原告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和李國某,李某丁共同繼承,每人應繼承份額為六分之一,即每人分得23033.33元。因李某某去世后,原告一直在此訴爭房屋居住至今,從有利于其生活的角度考慮,該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23033.33元。因李國某,李某丁的現況及個人信息均無法獲得,應由原告先予保存該二人的繼承款,待確定后,由原告支付給該二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鐵西南大街22號院69-1-5號房產歸原告陳某所有。原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每人房屋款23033.33元。
房地產評估費304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2128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負擔304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原告已預交)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1260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負擔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扈朝杰 審 判 員 申素霞 人民陪審員 竇娜娜
書記員:薄濤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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