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法定代理人:陳某(陳俊豪父親),男,住咸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明遠,咸豐縣楚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豐縣荊南跆拳道風尚館,住所地咸豐縣老法院六樓(南方家居內(nèi))。
負責人:陳某。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豐縣,
被告:吳泉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豐縣,
被告:嚴某,
法定代理人:謝某(嚴某母親),女,住咸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華兵,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法定代理人:趙某(張某母親),女,住咸豐縣。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咸豐縣荊南跆拳道風尚館、陳某、吳泉錦、嚴某、張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利益,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陳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970元,減半收取計485元,由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田甜
書記員:林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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