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市嘉潤道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秋子,北京市嘉潤道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851.38元,由原告減半負擔(dān)。
審判長 李保全
審判員 霍淑芳
人民陪審員 王懷棠
書記員: 孔令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