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順檢刑訴〔2020〕Z145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031993********,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村***村*巷*號,現住佛山市禪城區(qū)******村***村*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4時13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粵EWH****號小型轎車行經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121省道27公里430米(樂從高架橋上橋入口處)時,與樂從高架橋上橋匝道的分隔欄發(fā)生碰撞,造成上述車輛及交通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2.9mg/l00ml。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已向佛山市順德區(qū)高捷道路設施有限公司支付賠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2.鑒定意見;3.書證;4.視聽資料。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7月22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8*******、150*******;
2.?全部案卷及證據材料2冊,2張光盤;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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