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現(xiàn)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戴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現(xiàn)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現(xiàn)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現(xiàn)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法定代理人單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現(xiàn)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永民,黑龍江李永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國偉,黑龍江李永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甲、戴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工亡補償金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某乙、被告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李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甲、戴某某系夫妻關系,長子陳某丁于2014年2月18日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陳某丁與被告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單某某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陳某某,2014年1月7日雙方離婚。2014年2月18日陳某丁死亡后,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工亡補助金539,100元、喪葬補助金23,604.48元發(fā)放至陳某丁生前的單位黑龍江省某某有限公司,后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少民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確定上述款項一次性給付被告陳某某。
本院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屬工傷保險范疇,是對死者生前供養(yǎng)的親屬的家庭生活收入預期減少而給予的賠償性物質補償,該補償金應以生活緊密程度作為確定分配份額為原則,同時工亡補助金亦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此案中,黑龍江省某某有限公司賠償?shù)墓ね鲅a助金539,100元已由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司法文書確定給付被告陳某某,本院不應再行分配。對于喪葬補助金23,604.48元屬死者辦理傷葬費用實際支出費用,且已實際支出,不應列入分配范圍。
綜上所述,原告陳某甲、戴某某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陳某某的抗辯主張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甲、戴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27元、保全費2,39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陳某甲、戴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兵 審 判 員 白俊峰 人民陪審員 趙麗娜
書記員: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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