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埇檢刑訴〔2020〕1004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6031970********,漢族,高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現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路**棟**室,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陶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011975********,漢族,中專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現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北關辦事處淮海北路**新城**區(qū)**棟**6室,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陶某甲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退回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補充證據,公安機關補充完畢后,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6月21日、2020年9月3日二次延長辦案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陳某甲成立了“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某某(陳某甲妻子),實際經營者是陳某甲,經營范圍是煤炭購銷、煤炭洗滌及加工等。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甲在經營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期間,為抵扣稅款,在未與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梅杰已被蕭縣公安局另案處理)有**業(yè)務往來情況下,經被告人陶某甲介紹以票面價格合計9%的價格從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四份,價稅合計369396元,陳某甲收到上述發(fā)票后用于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認證抵扣稅款50951.16元,被告人陶某甲從中介紹虛開,非法獲利人民幣33000余元。
2019年8月,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接到蕭縣公安局移交線索而案發(fā)。
2019年11月12日,宿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對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發(fā)現該公司未申報繳納增值稅50951.16元。2019年12月下發(fā)了處罰決定書,2019年12月17日,宿州市**商貿有限公司按照處罰決定書要求繳納了稅目下的費用和罰金、滯納金,共計人民117187.92元。
2019年9月3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立案偵查。
2020年1月3日9時許,被告人陳某甲經辦案民警電話傳喚后到案,同日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020年1月7日10時許,被告人陶某甲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經偵大隊投案,同日,將非法所得人民幣33000元退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發(fā)及抓獲經過、人口信息、違法犯罪前科查證情況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電子繳款憑證等書證;
2.證人梅某某、張某某、陶某某、陳某乙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陶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陶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為抵扣稅款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款50951.1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甲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0951.1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陶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陶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陶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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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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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現取保候審,住宿州市埇橋區(qū)三八辦事處**小區(qū)**棟**室,聯系電話:13305******;被告人陶某甲現取保候審,住宿州市埇橋區(qū)北關辦事處淮海北路北關新城C2區(qū)3棟0506室,聯系電話:139568419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補查材料壹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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