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漢族,現住阜新市海州區(qū)。委托代理人徐斌,遼寧海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男,漢族,現住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阜新鎮(zhèn)巴斯營子村。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細河區(qū)。負責人白剛,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強,男,系該公司員工。委托代理人翁軍,男,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立鋒獨任審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張某、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強、翁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陳某訴稱,2016年10月11日4時45分許,李某駕駛遼JBxx**號長安牌轎車沿海州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州區(qū)礦工大街海州橋北人行橫道處,與沿人行橫道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后果。此事故經阜新市海州區(qū)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原告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阜新礦業(yè)集團總醫(yī)院治療。另原告得知,被告方肇事車輛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險。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陳某醫(yī)療費116980.97元、誤工費25670.30元、護理費33344.95元、交通費19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傷殘賠償金226844.40元、護理依賴費用294475.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581.80元、營養(yǎng)費9350元、鑒定費2440元、財產損失500元(衣物)、精神損害撫慰金13800元、輪椅368元、復印費102元,合計745319.92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被告張某辯稱,我方車輛投保交強險和50萬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不計免賠,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應按醫(yī)保標準計算賠償;誤工費因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病休并不影響其收入情況;護理費同意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結合住院天數護理級別給付;傷殘賠償金應結合其戶口性質及年齡計算;護理依賴費并未實際發(fā)生,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為被撫養(yǎng)人,故沒有能力撫養(yǎng)他人,故我公司不同意賠償;財產損失、交通費請求法庭酌定;精神撫慰金過高;輪椅、復印費、鑒定費、訴訟費為間接損失,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擔。我公司對此事故復議后的認定存在異議,交通卷宗筆錄已明確李某駕車駛離現場,該筆錄為李某真實意思且也有其簽字確認,足以證明其存在逃逸行為。阜新市交通警察支隊所做的復核結論中認定逃逸事實不足的結論,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但復議后的事故認定也明確記載李某駛離現場,我公司認為該行為符合道交法中的逃逸行為。我公司對復議后的事故認定存在異議,并已申請出具認定的相關警官出庭說明情況,但其并未出庭也未作出相關的書面答復,因此對該復議后的事故認定請求貴院不予認可,應按原認定結論認可。事故認定中記載李某駕車逃逸后返回的行為,為刑事案件減輕處罰的刑事要件,并非本訴的必要要件,但該行為也足以證明其存在逃逸行為。本案李某離開現場足有20分鐘,不排除調包、酒駕等行為。根據道交法規(guī)定及保險條例第八條二款一項規(guī)定,逃逸、酒駕、駕車離開事故現場為保險公司商業(yè)險免責事由,故我公司對原告的損失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4時45分許,被告張某雇傭的司機李博駕駛遼JBxx**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沿海州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州區(qū)礦工大街海州橋北頭人行橫道處,與沿人行橫道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原告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陳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后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李某駕車離開事故現場,20分鐘后駕駛肇事車輛返回現場。此次事故經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州大隊阜公交海認字〔2016〕第4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在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198天,診斷:中型閉合性腦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頂葉腦挫裂傷,左丘腦出血,頭皮血腫,腦血管病后遺癥,腦積水,高血壓病,右鎖骨骨折,右股骨頸骨折,右腓骨骨折,癲癇,右膝外側半月板損傷,關節(jié)囊積液,右第8、9肋骨骨折,胸10、12、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右髖關節(jié)右膝關節(jié)骨化性肌炎。住院期間一級護理112天、二級護理86天?;ㄙM醫(yī)療費用116980.97元。2017年7月23日,經阜新誠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的傷情如下:(一)右下肢功能損失75%以上:七級。(二)日?;顒幽芰p度受限:十級。(三)腸穿孔,行修補術:十級。(四)多等級賠償系數:46%。(五)營養(yǎng)期:180天。(六)護理依賴程度:部分護理依賴。另原告提供彰武縣馮家鎮(zhèn)得力村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共兄弟姐妹6人,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為其父陳某某(1931年8月15日生)。另查,遼JBxx**號出租車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診斷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村委會證明、交警部門詢問筆錄、原告戶口簿等證據材料證實,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某雇傭的司機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張某作為雇主應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鑒于肇事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告華安保險認為司機李某駕車駛離現場,屬于肇事后逃逸,根據雙方簽訂的商業(yè)險保險條款第八條二款(一)項的規(guī)定,逃逸、駕車離開事故現場為保險公司商業(yè)險免責事由,故商業(yè)險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本院認為李某存在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于20分鐘后返回現場,對傷者進行了積極救治,所以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的行為不構成逃逸并無不妥。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有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商業(yè)險就不承擔責任的觀點,有違保險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和保險公平原則,故被告華安保險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華安保險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案情,原告陳某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16980.97元(憑據)。2.護理費33344.95元(39261元/365天×112天+39261元/365天×198天),此節(jié)護理費按照遼寧省2017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計算,一級護理期間給付2人護理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50元/天×198天)。4.營養(yǎng)費9000元(50元/天×180天),此節(jié)營養(yǎng)期依據司法鑒定意見。5.交通費1980元(10元/天×198天)。6.殘疾賠償金226844.40元(32876元/年×15年×0.46),此節(jié)原告于1951年12月25日出生,定殘日期為2017年7月23日,原告年滿65周歲,未滿66周歲,故應賠償15年。7.護理依賴費用196305元(39261元/年×10年×50%),此節(jié)原告經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間暫計算10年。8.精神撫慰金13800元(酌定)。9.衣物損失200元(酌定)。10.輪椅368元(憑據)。11.鑒定費2440元(憑據)。12.復印費102元(憑據)。關于原告請求的誤工費,因原告已達到退休年齡,且原告未提供繼續(xù)工作獲取報酬的證據,故其誤工費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為被撫養(yǎng)人,所以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也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洪茹醫(yī)療費116980.97元、護理費33344.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交通費1980元、殘疾賠償金226844.40元、護理依賴費用196305元、精神撫慰金13800元、輪椅368元、衣物損失200元、鑒定費2440元,以上合計611163.32元。二、被告張某賠償原告陳某復印費102元。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00元、保全費200元,合計44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立鋒
書記員:周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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