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啟勝,
咸寧溫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
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長江花園*號樓*******室。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咸安區(qū)。
被告:葉新攀,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咸安區(qū)。
被告:殷繼林,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咸安區(qū)。
被告:徐家林,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咸安區(qū)。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呈君,
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吳揚志,
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與被告
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公司(下簡稱騰隆公司)、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啟勝,被告騰隆公司、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呈君、吳揚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00萬元,按約定支付利息32667元,并按約定的本息總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罰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7萬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0日經居間人介紹,被告公司因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期限三個月,約定月息2分。被告用位于咸安區(qū)長江花園7棟7-1-501、7-1-402、7-1-601、7-1-602、7-1-4012、7-1-102、7-2-601、7-2-602共計8套商品房提供抵押擔保。另被告騰隆公司的四股東,即被告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以個人名義對此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辯稱:1、本案借款本金為95萬元;2、原告主張的利息罰息和其他費用合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雙方在2017年12月20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房號為長江花園7-1-510、7-1-402、7-1-601、7-1-602、7-2-401、7-2-102、7-2-601、7-2-602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屬于無效合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當庭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供的證據1、2、3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1、2真實、合法,但被告證據1的證明目的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2,8套商品房應定性為商品房借款抵押擔保。
根據原告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本案的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0日,原告與被告騰隆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書,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期限三個月,月利率2%。被告騰隆公司于同日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以開發(fā)的位于咸安區(qū)長江花園7棟7-1-501、7-1-402、7-1-601、7-1-602、7-1-4012、7-1-102、7-2-601、7-2-602共計8套商品房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商品房網簽手續(xù)。同日,被告騰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決議,股東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以個人名義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簽署個人擔保承諾書。原告于簽訂借款合同當日,以銀行轉帳方式向被告騰隆公司支付借款950,0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給付被告借款50,000元(有取款憑證為證)。被告騰隆公司給付利息至2018年2月19日止。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騰隆公司的借貸關系明確,合同有效。被告騰隆公司的抵押擔保合同、被告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的個人擔保行為真實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逾期還款的罰息,因與利息費用合計超過年利率24%,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律師費等費用,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以個人名義為涉案借貸提供保證,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8年2月20日起,以本金1000,000為基數,按年利率24%向原告陳某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對被告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上述償還借款本息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陳某對被告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位于咸安區(qū)長江花園7棟7-1-501、7-1-402、7-1-601、7-1-602、7-1-4012、7-1-102、7-2-601、7-2-602共計8套商品房用于借款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在履行本判決第一款義務后十日內,原告陳某配合被告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辦理解除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長江花園7-1-510、7-1-402、7-1-601、7-1-602、7-2-401、7-2-102、7-2-601、7-2-602房屋的網簽手續(xù)。
五、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24元,由被告
咸寧市騰隆置業(yè)有限公司、張某某、葉新攀、殷繼林、徐家林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饒智勇
書記員: 伍丹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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