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理人:李玉珍(系原告陳某某的監(jiān)護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大團鎮(zhèn)園藝村農(nóng)藝228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安峰,上海先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張金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楊梅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張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梅仙(被告張榮母親)。
被告:張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陳某某、李玉珍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楊梅仙、張榮、張英共有糾紛、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安峰、被告楊梅仙、張英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原告李玉珍明確表示不再主張被繼承人張火祥的遺產(chǎn)份額為由,撤回本案訴訟,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對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匯新城鎮(zhèn)(原蘆潮港鎮(zhèn))蘆潮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chǎn)權依法予以析產(chǎn)繼承。事實和理由:2009年8月21日,原告陳某某和配偶張火祥購買了位于本市浦東新區(qū)原蘆潮港鎮(zhèn)蘆潮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房屋產(chǎn)權人登記為陳某某、張火祥。2013年10月17日,被繼承人張火祥去世。因原告陳某某無收入來源,需盡快處理該房屋以安享晚年。李玉珍為原告養(yǎng)女及指定監(jiān)護人,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為被繼承人張火祥的子女,被告楊梅仙、張榮、張英為張火祥已故大兒子張金龍的配偶及子女。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未具答辯意見。
被告楊梅仙辯稱,涉案房屋屬于原告陳某某與被繼承人張火祥的共同財產(chǎn),其與張榮、張英作為張火祥已過世的大兒子張金龍的配偶子女和陳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均享有繼承權,陳某某與張火祥系再婚夫妻,張火祥與李玉珍沒有形成撫養(yǎng)關系,故李玉珍不應當繼承張火祥的遺產(chǎn)。
被告張榮、張英的答辯意見同被告楊梅仙。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張火祥與原告陳某某系再婚夫妻。張火祥與前妻生育了四個子女,即本案的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及大兒子張金龍。張金龍于1994年6月3日死亡,被告楊梅仙系張金龍配偶,被告張榮、張英系張金龍子女。2013年10月17日,張火祥去世,張火祥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匯新城鎮(zhèn)(原蘆潮港鎮(zhèn))蘆潮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登記產(chǎn)權人為原告陳某某和被繼承人張火祥。
另查明,李玉珍在2周歲多時,由原告陳某某收養(yǎng),由于歷史原因未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在李玉珍十幾歲時,原告陳某某與被繼承人張火祥登記結婚,李玉珍在16歲時回到居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大團鎮(zhèn)親生父母處生活。審理中,李玉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張火祥的遺產(chǎn)。
以上事實,由涉案當事人身份關系以及相關人員死亡信息的證明材料、戶口簿、上海市公安局戶籍證明、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簿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訟爭的房屋屬于被繼承人張火祥與原告陳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chǎn),應當先將一半分出為原告陳某某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張火祥的遺產(chǎn)。由于張火祥去世后,未留有遺囑,故對其遺產(chǎn)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原告陳某某、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作為被繼承人張火祥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張火祥的遺產(chǎn)。另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本案中,張金龍先于被繼承人張火祥死亡,故其有權繼承的相應遺產(chǎn)份額由其子女張榮、張英繼承。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匯新城鎮(zhèn)(原蘆潮港鎮(zhèn))蘆潮路XXX弄XXX號XXX室登記權利人為張火祥、陳某某的房屋由原告陳某某享有其中6/10份額,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各繼承其中1/10份額,由被告張榮、張英共同繼承其中1/10份額。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幣種下同)13,8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6,9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4,140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張金妹各負擔690元,由被告張榮、張英共同負擔690元,五被告應負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姚學勇
書記員: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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