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桔紅。
委托代理人葉楨、葉宇昆,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
被告董某某,系余某某之妻。
被告湖北宏力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力鑄造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鋪鎮(zhèn)三角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小瑞,宏力鑄造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桔紅與被告宏力鑄造公司、余某某、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桔紅委托代理人葉楨及被告宏力鑄造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小瑞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桔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646,000元、利息38,760元,合計684,760元,并從2016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20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載明“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借款期限:叁個月,利息:月息2%,中介費0.6%計算利息”。同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余某某指定賬戶轉(zhuǎn)賬2,000,00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條。因被告余某某無力償還借款,遂將宏力鑄造公司在武漢武重鑄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重鑄鍛公司)享有的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原告投資經(jīng)營的湖北巨力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力機械公司)。巨力機械公司通過訴訟收回了2,068,926.45元,但被告余某某未按期支付剩余本息。被告余某某與被告董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余某某是被告宏力鑄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為維護自身利益,故訴請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余某某向原告陳桔紅借款2,00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據(jù)、收條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本院予以認定。合法的民間借貸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余某某應向原告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原、被告通過債權(quán)轉(zhuǎn)讓方式約定抵償借款本息2218926.45元,已實際抵償2,108,426.45元,其中110,500元應向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按先息后本結(jié)算方式償付上述借款本息后,經(jīng)本院核定,被告余某某還應償付原告本金465,356.30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7月30日止),應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余某某按月息2分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償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宏力鑄造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的訴求,因無證據(jù)證實宏力鑄造公司是借款擔保人,故本院對原告該訴求不予支持;被告余某某與原告之間的債務關系發(fā)生在被告余某某與被告董彩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債務應視為其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余某某應與被告董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合法,本院應予支持。審理中,被告認為上述借款本息通過債權(quán)轉(zhuǎn)讓方式已結(jié)算清楚,不再差欠原告借款本息,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余某某、董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陳桔紅本金人民幣465,356.30元,并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陳桔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0647.60元,由原告陳桔紅負擔3411.59元,由被告余某某、董某某負擔7236.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647.60元,匯款至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單位全稱: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程 軍 人民陪審員 程正好 人民陪審員 周國斌
書記員:黃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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