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李軍(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陳覺(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軍,系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覺,系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無因管理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金莎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8日、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軍,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杰敏去世后發(fā)放喪葬費11582.80元,由王某某領取。陳某某支付陳杰敏火化、殯儀服務費11835元,為陳杰敏購墓地支出費用48908元,支付安葬服務費8888元。因原、被告雙方對上述事項未能協(xié)商一致,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為提交答辯狀期間,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故被告王某某在答辯期滿后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且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王某某的經常居住地為本院轄區(qū),本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原告陳某某為陳杰敏預付的醫(yī)療費3萬元,根據(jù)武漢市醫(yī)保結算清單記載,陳杰敏該次醫(yī)療費用自付及自費部分為6893.37元,剩余的預付款6161.64元(35000元-28838.36元)及醫(yī)療結算余款21944.99元(28838.36元-6893.37元)均為王某某領取,實際領取的退款為28106元,而王某某作為陳杰敏的配偶,負有承擔醫(yī)療費的義務,故王某某應將陳某某預付的醫(yī)療費3萬元返還陳某某。
對陳某某墊付的陳杰敏火化、殯儀服務費11835元,因陳杰敏去世后發(fā)放喪葬費11582.80元由王某某領取,故王某某應將陳某某墊付的此項費用返還陳某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的規(guī)定,陳杰敏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王某某、父親陳保焯、母親王淑珍。在辦理陳杰敏喪事的過程中,其配偶和父母就采取何種殯葬方式發(fā)生分歧,陳杰敏的父母和其他親人為其選擇了火葬后立碑的方式,而陳杰敏的丈夫王某某為其選擇了海葬方式,上述殯葬方式均為國家允許和提倡的,出發(fā)點都是對陳杰敏的紀念與追思,但雙方未能很好地溝通一致,故各自發(fā)生的費用應由各自承擔。陳某某要求王某某返還為陳杰敏購墓地支出費用48908元及安葬服務費8888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預付的陳杰敏醫(yī)療費3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墊付的陳杰敏火化、殯儀服務費11835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290元,減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68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458元(此款原告陳某某已墊付,由被告王某某隨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陳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陳杰敏去世后發(fā)放喪葬費11582.80元,由王某某領取。陳某某支付陳杰敏火化、殯儀服務費11835元,為陳杰敏購墓地支出費用48908元,支付安葬服務費8888元。因原、被告雙方對上述事項未能協(xié)商一致,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為提交答辯狀期間,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故被告王某某在答辯期滿后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且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王某某的經常居住地為本院轄區(qū),本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原告陳某某為陳杰敏預付的醫(yī)療費3萬元,根據(jù)武漢市醫(yī)保結算清單記載,陳杰敏該次醫(yī)療費用自付及自費部分為6893.37元,剩余的預付款6161.64元(35000元-28838.36元)及醫(yī)療結算余款21944.99元(28838.36元-6893.37元)均為王某某領取,實際領取的退款為28106元,而王某某作為陳杰敏的配偶,負有承擔醫(yī)療費的義務,故王某某應將陳某某預付的醫(yī)療費3萬元返還陳某某。
對陳某某墊付的陳杰敏火化、殯儀服務費11835元,因陳杰敏去世后發(fā)放喪葬費11582.80元由王某某領取,故王某某應將陳某某墊付的此項費用返還陳某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的規(guī)定,陳杰敏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王某某、父親陳保焯、母親王淑珍。在辦理陳杰敏喪事的過程中,其配偶和父母就采取何種殯葬方式發(fā)生分歧,陳杰敏的父母和其他親人為其選擇了火葬后立碑的方式,而陳杰敏的丈夫王某某為其選擇了海葬方式,上述殯葬方式均為國家允許和提倡的,出發(fā)點都是對陳杰敏的紀念與追思,但雙方未能很好地溝通一致,故各自發(fā)生的費用應由各自承擔。陳某某要求王某某返還為陳杰敏購墓地支出費用48908元及安葬服務費8888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預付的陳杰敏醫(yī)療費3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墊付的陳杰敏火化、殯儀服務費11835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290元,減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68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458元(此款原告陳某某已墊付,由被告王某某隨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陳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審判長:金莎
書記員: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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