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艷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正大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雙慧,黑龍江中程佳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雙鴨山礦業(yè)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陳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張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雙鴨山市尖山區(qū)向陽家園3#房屋(面積:69.53,丘號:230502060046,幢號:03,房號:6E,雙房權證尖字第××號)予以查封。案外人李青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雙鴨山市嶺東西區(qū)71委的房屋提供擔保。張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申請追加顧某某為被告,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陳某、張某某、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張某某給付借款人民幣10萬元整,借款利息從2013年9月23日至判決給付之日依據2分利息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張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12日,被告張某某在原告陳某處借款人民幣15萬元整,當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某以坐落在尖山區(qū)向陽家園3號樓,建筑面積為69.53平方米房屋作為抵押,如到期還清后房照取回,還不清房屋歸陳某所有,還款期限為2013年9月22日止。還款期限屆滿后,張某某截止2017年春節(jié)前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尚欠10萬元。陳某向張某某對此索要借款,張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故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不同意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我們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我從未向陳某借款,雙方沒有達成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陳某也沒有履行向張某某給付借款的義務,張某某也從未收到過陳某15萬元借款本金,陳某的借貸關系系與第二被告顧某某之間發(fā)生的,與我無關,陳某主張發(fā)生借款的時間是2013年9月,在此期間陳某從未向我主張權利,張某某也從未償還過借款本息,現在本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庭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顧某某辯稱,我是2013年9月份用被告張某某在向陽家園3號樓的房產做抵押,從原告陳某那借的15萬元,當時按陳某的要求張某某和陳某簽的買賣協(xié)議,買賣協(xié)議簽完后張某某就走了,陳某把15萬元給我了,當時借錢是5分利,我每月還給陳某7500元,從2013年9月份我還到2015年年末2016年年初共計21萬多,將近22萬元,2015年年末農歷臘月28下午我和曹剛給陳某送的2萬元本金,在這之前的利息我沒有差過,2016年我分三次,每次送2萬元本金,按照陳某的要求送到東北亞對面的一個飯店,給一個女老板,一共送去三次,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2017年6、7月份我給陳某送去本金1萬元,2017年快過2018年春節(jié)的時候我和我女婿開車給陳某送到他家車庫,送去3萬元本金,2017年7、8月份的時候陳某說利息不要了,你把剩余的本金給我就行了,2018年的春節(jié)的時候我和陳某算賬我倆還差3萬元本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9月12日,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一份,載明“今收到陳某房屋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元),以坐落在雙鴨山市尖山區(qū)××家園××樓(房照號為:雙房權證尖字第××號,房屋建筑面積為69.53㎡),如到期還清后房照取回,還不清房屋歸陳某所有。收款日期2013年9月12日,協(xié)議還款日期2013年9月22日止?!甭淇顬槭湛钊藦埬衬?。雙方當事人對簽訂協(xié)議時張某某并未收到15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主張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陳某明確債務人為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否認其向陳某借款的事實,陳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與張某某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且我國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陳某認可在與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時張某某并未收到15萬元,陳某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在簽訂協(xié)議后其向張某某提供借款。
綜上所述,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財產保全費102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潔
書記員: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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