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海軍。
委托代理人:龔承軍,系湖北大學教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徐海橋。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航,系湖北晴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石克棚。
委托代理人:張航,系湖北晴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陳海軍與被告徐海橋、郭某某、石克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金軍獨任審判。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對借條、付款說明、還款擔保承諾書等證據(jù)中徐海橋簽名的真實性申請鑒定。本案由審判員熊敏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國鳳、周佩芳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海軍及其委托代理人龔承軍,被告郭某某、石克棚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海橋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徐海橋償還借款50萬元及違約金、利息,并由被告郭某某、石克棚對此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陳海軍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借款時間壹年,用于安星會所建設(shè)周轉(zhuǎn)。2011年4月20日一次歸還。借款人:徐海橋,2010年4月12日?!苯杩钊颂幉⒓由w湖北安星投資有限公司公章;收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收到向陳海軍借款人民幣現(xiàn)金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元整。收款人徐海橋,收款日期2010年4月12日?!痹撌湛钊颂幖由w武漢安星麗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公章;原告還提交還款擔保承諾書一份,內(nèi)容為“我自愿為徐海橋向陳海軍借款人民幣現(xiàn)金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元整,提供完全責任還款連帶擔保。如徐海橋到2011年4月20日止未償還,由我本人負責償還借款人所借人民幣現(xiàn)金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元整,并自愿每月以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債權(quán)人,作為賠償損失。本人提供的完全責任還款連帶擔保期限直至本金、利息、違約金還清為止,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此據(jù)屬實。還款擔保承諾人郭某某、石克棚、徐海橋,時間2010年4月12日?!痹撨€款擔保承諾人處加蓋武漢安星麗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還有補充說明一份,內(nèi)容為:“徐海橋向陳海軍借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系徐海橋本人的個人行為。如徐海橋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擔保人郭某某、石克棚愿意以個人家庭財產(chǎn)承擔完全連帶擔保責任。徐海橋、郭某某,2010年4月12日?!痹撗a充說明落款處蓋有武漢安星麗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另外,原告還提交一份《關(guān)于火車頭體育場安星運動會所項目的債權(quán)確認書》,甲方為湖北安星投資有限公司、武漢安星麗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海橋,乙方為陳海軍、夏漢濤、柯東杰等八人。其中,柯東杰訴郭某某、石克棚、徐海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jīng)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重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駁回柯東杰的訴訟請求??聳|杰不服提起上訴。經(jīng)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597號民事判決,駁回柯東杰的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郭某某、石克棚提出不認識原告,從來未見過原告,不存在為被告徐海橋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并提出被告郭某某在武漢安星麗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期間為酒店借款出具了許多空白的還款擔保承諾書,自己退出酒店之后,這些空白的還款承諾書,沒有銷毀或者收回。經(jīng)庭審詢問,原告稱被告徐海橋帶來空白的《還款擔保承諾書》,由原告自己在空白處填寫了擔保書的內(nèi)容。并且,原告稱填寫后沒有與被告郭某某、石克棚聯(lián)系過。因原告提交的借條上加蓋有“湖北安星投資有限公司”公章,經(jīng)釋明,原告表示不追加該公司及武漢安星麗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
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郭某某、石克棚向本院申請對原告提交的借條、還款擔保承諾書及補充說明等證據(jù)中的“徐海橋”是否系同一簽名進行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鑒定意見書,涉及到本案的借條、還款擔保承諾書等證據(jù)中的“徐海橋”的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與被告徐海橋之間的借款行為是否真實;被告郭某某、石克棚是否應(yīng)對被告徐海橋的借款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首先,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徐海橋出具的借條上的簽名與其他證據(jù)中“徐海橋”的簽名不一致,且被告徐海橋未到庭,原告僅憑一份借條證明與被告徐海橋之間存在50萬元的借貸關(guān)系,其證明力明顯不足;其次,根據(jù)原告當庭陳述的《還款擔保承諾書》由來,與被告郭某某、石克棚的抗辯意見一致,由此可見,被告郭某某、石克棚為被告徐海橋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不是被告郭某某、石克棚的真實意思表示。綜上,原告與被告徐海橋之間的借款行為存在瑕疵,被告郭某某、石克棚出具的《還款擔保承諾書》又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海軍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800元、鑒定費27000元、公告費650元由原告陳海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 敏 人民陪審員 劉國鳳 人民陪審員 周佩芳
書記員:周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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