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現(xiàn)住尚志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現(xiàn)住尚志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
負責人:金英利,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鐵志,黑龍江晟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
負責人:矯立健,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潮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現(xiàn)住哈爾濱市。
原告陳海軍與被告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以下稱人保公司)、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稱永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海軍、被告李某某、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鐵志、被告永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潮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陳海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藥費6472.20元、伙食費2000.00元(100元×20天)、誤工費8000.00元(400元×20天)、護理費2678.40元(133.92元×20天)、共計19150.60元。2.保險公司在各自范圍內(nèi)賠償。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14時35分許,駕駛XXX號吉利美日牌出租車行駛至尚志市尚志鎮(zhèn)石油路與北二道街交叉口處,與原告駕駛的XXX號松花江微型面包車相撞,造成原告左側(cè)鎖關節(jié)分離、頸部外傷、頭部外傷,被告李某某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辯稱,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
人保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有二人受傷,應按各自損失比例分割交強險。原告陳海軍僅住院8天,應按8天賠償其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訴訟費不在我公司賠償范圍。
永某公司辯稱,答辯意見與人保公司相同。補充為此車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及不計免賠,應由交強險公司先行承擔,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按責任比例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比例為70%。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14時35分許,駕駛XXX號吉利美日牌出租車行駛至尚志市尚志鎮(zhèn)石油路與北二道街交叉口處,與陳海軍駕駛的XXX號松花江微型面包車相撞,造成陳海軍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黑龍江省尚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尚公交認字(2016)第0725號事故認定書,李某某負主要責任,陳海軍負次要責任。XXX號車輛實際車主是趙某,登記在尚志市通達轎車客運出租有限公司名下,在人保公司承保交強險,在永某公司承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0元。陳海軍受傷后在尚志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8天,經(jīng)診斷為:左側(cè)鎖關節(jié)分離、頸部外傷、頭部外傷,支付醫(yī)療費6472.20元。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對原告陳海軍的住院治療期限及醫(yī)療費、誤工費有爭議。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陳海軍住院8天,此外的床位費、二級護理費、住院診查費、疾病健康教育費應當減除:誤工費沒有提供稅務報表且未提供完稅憑證、護理費的證據(jù)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原告提供其個體工商戶的證明,其月收入為12000.00元。本院確認:原告陳海軍的住院病案證明其2016年7月11日入院至2016年9月7日出院,其主張治療期限為20天,在住院期間內(nèi),其治療期限應當認定為20天。原告陳海軍的醫(yī)療費核定為4818.96(醫(yī)療費58天6472.20元減去床位費、二級護理費、住院診查費38天、疾病健康教育費18天合計1653.24元)、伙食補助費為2000.00元(100元×20天),其護理費、誤工費的標準按黑龍江省2015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每天133.92元計算,即護理費、誤工費均為2678.40元(133.92元×20天)。陳海軍的醫(yī)療費和伙食補助費合計為6818.96元,本案與(2016)黑0183民初3138號案件是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兩人受傷,故本案應占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比例的34%。
本院認為,依據(jù)事故認定書,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對原告人身損害都負有責任,被告李某某負主要責任,為70%,原告自身負次要責任,為30%。因該肇事車輛分別在人保公司和永某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理賠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陳海軍的醫(yī)療費用由被告人保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3400.00元,剩余3418.96元,按照原告陳海軍在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由被告永某公司賠償70%,即2393.27元。護理費和誤工費合計5356.80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陳海軍的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誤工費由被告人保公司賠償8756.80元,由被告永某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用2393.27元。原告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海軍的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誤工費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賠償8756.80元。
二、由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海軍醫(yī)療費用2393.27元。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9.00元,減半收取計14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長峰
書記員: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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