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海峰,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者,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蘇明,黑龍江宏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哈東板業(yè)裝飾材料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先鋒路8號。
法定代表人:李賜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巴振喜,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海峰與被告哈爾濱哈東板業(yè)裝飾材料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東板業(yè)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海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蘇明,被告哈東板業(y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巴振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海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哈東板業(yè)公司賠償因哈東板業(yè)公司庫房失火違約而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707000元;2.訴訟費用由哈東板業(yè)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陳海峰同家人在哈東板業(yè)公司承租了C5-5(2)號庫房,作為陳海峰家庭經營五金機電設備材料倉儲用房,2016年8月13日,陳海峰作為家庭代表同哈東板業(yè)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交納庫房租金及場地租金和物業(yè)管理費用每年41400元。合同簽訂后,陳海峰家庭將經營的五金機電設備等存放在承租的庫房內,初步估計存放貨物總價值300萬元左右。2017年5月11日16時許,哈東板業(yè)公司C5倉庫發(fā)生火災,過火面積3240平方米,造成直接財產總損失近千萬元。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消防大隊經過現場勘查及組織對現場財物損失進行評估作價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為“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16時08分許,起火部位位于C5-12庫房(租賃使用人宋全榮,372824197307050929)內自庫房南墻起至南墻向北距南墻6米、自庫房西門東側邊起至西門東側向東4米圍成的范圍內。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擊生產生活用火不慎、小孩玩火、庫房聚光材料產生高溫引起的火災,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吸煙等遺留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睂τ陉惡7逅凶鈳旆績鹊拇娣盼飺p失初步估算為707000元。消防部門火災事故認定書及財產損失估價意見出具后,哈東板業(yè)公司負責板材市場經營主管人員口頭告知,業(yè)戶如果對消防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失評估結果無異議,可以要求哈東板業(yè)公司給予賠償,但哈東板業(yè)公司只按照評估價格的30%標準賠付業(yè)戶的損失,陳海峰及家人幾次同哈東板業(yè)公司主管負責人員交談,哈東板業(yè)公司主管負責人均告知,這是哈東板業(yè)公司的最終意見,如果不同意可以走司法訴訟解決。陳海峰認為,陳海峰承租哈東板業(yè)公司的庫房作為倉儲用房,哈東板業(yè)公司對作出租的倉儲庫房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現在因為哈東板業(yè)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到位,引發(fā)火災事故,造成陳海峰倉儲的全部貨物均滅失或喪失使用價值,消防部門對陳海峰的損失認定遠遠不能達到陳海峰的實際損失。哈東板業(yè)公司作為倉儲庫房的出租方,本應當按照消防部門的認定對陳海峰進行賠償,現在哈東板業(yè)公司只按30%數額進行賠償不符合客觀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陳海峰訴至法院。
哈東板業(yè)公司辯稱,陳海峰主張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哈東板業(yè)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違約事實,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向陳海峰交付租賃場地的義務,并根據合同第四條約定為陳海峰提供了相應的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陳海峰承租的是哈東板業(yè)公司的庫房,雙方是一種租賃關系,并非保管關系,哈東板業(yè)公司對陳海峰庫房內存放的貨物不負有保管責任,也沒有保管權利。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約定,陳海峰存放于庫房內的貨品及財產,由其自行承擔風險責任。陳海峰對哈東板業(yè)公司提出的訴請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陳海峰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陳海峰提交的證據A1租賃合同,能證明2016年8月13日陳海峰與哈東板業(yè)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自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租賃出租方C5-5(2)號位置,用于銷售、倉儲五金機電產品,第四條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24小時保安巡邏,房屋和設備維修,公共衛(wèi)生,場院區(qū)照明,公共用水,銀行服務等服務。本院予以采信。2.陳海峰提交的證據A2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能證明2018年1月9日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道外區(qū)大隊作出哈外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火災事故基本情況:2017年5月11日16時13分,位于哈爾濱市先鋒路8號的哈爾濱哈東板業(yè)裝飾材料市場有限公司C5倉庫發(fā)生火災,過火面積3240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9982220元,無人員傷亡。經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16時08分許。起火部位位于C5-12庫房(租賃使用人宋全榮,372824197307050929)內自庫房南墻起至南墻向北距南墻6米、自庫房西門東側邊起至西門東側向東4米圍成的范圍內。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擊、生產生活用火不慎、小孩玩火、庫房聚光材料產生高溫引起的火災,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吸煙等遺留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北驹河枰圆尚?。3.哈東板業(yè)公司提交的證據B1案涉火災現場的電源走向示意圖,是哈東板業(yè)公司單方制作的,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其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3日陳海峰與哈東板業(yè)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自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租賃出租方C5-5(2)號位置,用于銷售、倉儲五金機電產品,第四條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24小時保安巡邏,房屋和設備維修,公共衛(wèi)生,場院區(qū)照明,公共用水,銀行服務等服務……
2017年5月11日16時13分,位于哈爾濱市先鋒路8號的哈爾濱哈東板業(yè)裝飾材料市場有限公司C5倉庫發(fā)生火災。2018年1月9日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道外區(qū)大隊作出哈外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16時08分許。起火部位位于C5-12庫房(租賃使用人宋全榮,372824197307050929)內自庫房南墻起至南墻向北距南墻6米、自庫房西門東側邊起至西門東側向東4米圍成的范圍內。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擊、生產生活用火不慎、小孩玩火、庫房聚光材料產生高溫引起的火災,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吸煙等遺留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惫枮I市公安消防支隊道外區(qū)大隊委托黑龍江德中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陳海峰經營商品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鑒定,2017年10月10日黑龍江德中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黑德中誠評報字【2017】第17067-7號統(tǒng)計估算報告書,統(tǒng)計估算結果為C5-5-2號倉儲業(yè)戶陳海峰在本次火災中的經營商品直接經濟損失價值估算707000元。
本院認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應當按照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陳海峰與哈東板業(yè)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成立并有效,租賃合同約定哈東板業(yè)公司有對房屋設施有維修義務,該維修義務僅應理解為保證租賃物具備正常的使用功能?,F陳海峰因案涉租賃物之外的原因失火導致其財產損失,而主張哈東板業(yè)公司因違約負有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案涉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不應包括防止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失火的責任。陳海峰訴請哈東板業(yè)公司因違約行為賠償損失707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審理中,本院釋明陳海峰按侵權之訴主張賠償,并追加侵權人參加訴訟,陳海峰明確表示按租賃合同主張違約賠償,不主動追加侵權人為本案被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陳海峰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70元(陳海峰已預交),由陳海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董益峰
審判員 劉秀英
人民陪審員 邱文友
書記員: 周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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