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淑君,女,1978年3月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亮,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72年9月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吳俊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第三人: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獻縣十五級鄉(xiāng)張大馬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9075953674W。
法定代表人:吳俊梅。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表人: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告陳淑君與王某、王某某、吳俊梅、第三人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陳淑君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淑君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陳淑君負擔。
審判員 李孔山
書記員:翟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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