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楊謙(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陸某某
石志輝(湖北黃石下陸區(qū)老下陸法律服務所)
原告陳某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蛟、楊謙(實習),均系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均系一般授權。
被告陸某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石志輝,系黃石市下陸區(qū)老下陸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陸某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彭亞萍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方三安、周紹明參加的合議庭,2015年7月10日,被告陸某某向本院申請合伙盈虧鑒定,2016年4月1日,被告陸某某申請撤回鑒定。于2015年3月25日、4月1日、2016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蛟、楊謙、被告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志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1、本案系合伙糾紛,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以及證人陳某、祁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原、被告共同為合伙選取場地、共同出資向證人陳某、祁某購買選礦設備,設備購買后由原、被告雙方共同進行經營,雖原、被告雙方無書面合伙協議,但原、被告雙方就合伙期間的帳目進行了結算,上述事實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合伙關系。2、2013年8月14日,陳某某與陸某某通過結算,雙方確認尚欠陳某、祁某設備款80000元的事實。該合伙期間的債務理應由陳某某與陸某某按出資比例向陳某、祁某償還,但直至2014年12月30日,由陳某某向陳某、祁某償還,上述事實有陳某、祁某出具的收條及陳某某取款還款的存折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能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規(guī)定,陳某某在合伙期間償還合伙債務,陳某某要求陸某某承擔合伙期間的債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陳某某與陸某某并無書面合伙協議,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出資比例,那么陳某某與陸某某在合伙期間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故陸某某應承擔合伙期間債務的一半即人民幣40000元。3、對陳某某提出由陸某某支付設備、材料款41456元的訴訟請求,因陳某某與陸某某在合伙期間并無合伙帳目,無法核實雙方合伙期間的出資盈虧及財產價值,且庭審過程中本院曾釋明原、被告雙方對合伙出資盈虧及財產價值進行審計,但原、被告均不同意進行審計。故對陳某某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證據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陸某某向原告陳某某支付人民幣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陸某某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6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682.50元,由被告陸某某負擔68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65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帳號:17×××18,戶入地點:湖北省黃石市。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1、本案系合伙糾紛,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以及證人陳某、祁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原、被告共同為合伙選取場地、共同出資向證人陳某、祁某購買選礦設備,設備購買后由原、被告雙方共同進行經營,雖原、被告雙方無書面合伙協議,但原、被告雙方就合伙期間的帳目進行了結算,上述事實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合伙關系。2、2013年8月14日,陳某某與陸某某通過結算,雙方確認尚欠陳某、祁某設備款80000元的事實。該合伙期間的債務理應由陳某某與陸某某按出資比例向陳某、祁某償還,但直至2014年12月30日,由陳某某向陳某、祁某償還,上述事實有陳某、祁某出具的收條及陳某某取款還款的存折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能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規(guī)定,陳某某在合伙期間償還合伙債務,陳某某要求陸某某承擔合伙期間的債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陳某某與陸某某并無書面合伙協議,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出資比例,那么陳某某與陸某某在合伙期間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故陸某某應承擔合伙期間債務的一半即人民幣40000元。3、對陳某某提出由陸某某支付設備、材料款41456元的訴訟請求,因陳某某與陸某某在合伙期間并無合伙帳目,無法核實雙方合伙期間的出資盈虧及財產價值,且庭審過程中本院曾釋明原、被告雙方對合伙出資盈虧及財產價值進行審計,但原、被告均不同意進行審計。故對陳某某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證據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陸某某向原告陳某某支付人民幣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陸某某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6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682.50元,由被告陸某某負擔68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審判長:彭亞萍
審判員:方三安
審判員:周紹明
書記員: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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