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田家明。
委托代理人杜貴印,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反訴或上訴,其他委托約定。
上訴人(原審被告)薛某來。
委托代理人李玉坡,男。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綜合開拓部。
委托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系死者黃小華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系死者黃小華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汀怡。系死者黃小華之。
法定代理人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現住孝感市孝南區(qū)三汊鎮(zhèn)僑興園商業(yè)街九棟二單元401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系黃汀怡之母。
以上三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范權清,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襄陽安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州區(qū)張灣鎮(zhèn)金華路19號。
法定代表人陳綠剛,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田家明、薛某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綜合開拓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田家明的委托代理人杜貴印,上訴人薛某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坡,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華偉,被上訴人陳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權清,被上訴人襄陽安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綠剛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綜合開拓部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135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胡艷華 審判員 李元成 審判員 喻富林
書記員:胡寶宏 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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