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張建華(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
羅忍(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
程晚霞
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
原告陳某。
原告程晚霞。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建華、羅忍,均系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盤龍山路8號(市委黨校4號樓),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9877433-8。
法定代表人衛(wèi)成林,董事長。
原告陳某、程晚霞與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又林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傅靖宏、熊豐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按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程晚霞與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經按約付清全部購房款,被告亦應依約將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給原告,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4年3月28日前,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房義務,其行為已構成了違約,應依約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從2014年3月29日起至原告主張的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已付購房款的每日萬分之二,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陳某、程晚霞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從2014年3月29日起按每日113.84元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7元,由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27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程晚霞與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經按約付清全部購房款,被告亦應依約將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給原告,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4年3月28日前,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房義務,其行為已構成了違約,應依約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從2014年3月29日起至原告主張的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已付購房款的每日萬分之二,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陳某、程晚霞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從2014年3月29日起按每日113.84元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7元,由被告黃石市中衛(wèi)天和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胡又林
審判員:傅靖宏
審判員:熊豐
書記員: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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