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寧安市東京城林業(yè)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雪松,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天有,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牡丹江吉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愛民區(qū)西海林街42號。
法定代表人:林華東,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瑋平,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與被告牡丹江吉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陳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以其與被告已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申請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512元,減半收取計2756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長 王玉臣
審判員 王楠
人民陪審員 黃霞
書記員: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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