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建軍,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委托代理人:喻志鋼,湖北利源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被告:武漢奧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冶金大道61號。負責人:王昆鵬,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現(xiàn)住址江漢區(qū)新華下路63號南達大樓。負責人:林峰,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朱石令,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一般授權。
原告陳某某、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變更訴求為請求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原告249457.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5日8時10分,被告杜某某駕駛鄂A×××××號重型貨車,沿巨龍大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駛至巨龍大道慈惠醫(yī)院路段時,杜某某所駕車將在人行橫道內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陳紹雄撞倒,造成陳紹雄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紹雄不負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給陳紹雄的親屬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被告奧達物流公司在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杜某某辯稱:杜某某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沒有異議。杜某某是奧達物流公司的職工,而且事發(fā)過程中是工作中,是職務行為。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請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證明并質證,并經保險公司核實。被告奧達物流公司辯稱:奧達物流公司對本案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人保江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三者險,人保江漢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奧達物流公司因此次事故墊付醫(yī)療費650元,請求法庭一并處理。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辯稱:原告訴請過高,部分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8時10分,被告杜某某駕駛鄂A×××××號重型貨車,沿巨龍大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駛至巨龍大道慈惠醫(yī)院路段時,杜某某所駕車將在人行橫道內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陳紹雄撞倒,造成陳紹雄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紹雄不負此事故的責任。陳紹雄治療期間,被告奧達物流公司墊付醫(yī)療費65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鄂A×××××號車系被告奧達物流公司所有,杜某某系該公司員工,該車在人保江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之內。被告杜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再查明:陳紹雄(xxxx年xx月xx日出生)為農業(yè)家庭戶,其近親屬有弟弟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妹妹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人。陳紹雄父母已經去世,無配偶子女。陳紹雄于2016年起隨弟弟陳某某一起居住在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巨龍大道28號08經典9號樓4單元1204室。經依法核算,原告陳某某、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陳紹雄死亡的經濟損失為183357.50元,其中:醫(yī)療費72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及交通費酌定10000元、喪葬費25707.50元(51415元/年÷2)、死亡賠償金146930元(29386元/年×5年)。
原告陳某某、陳某某訴被告杜某某、武漢奧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達物流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江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邱先元獨任審判,于2018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前經原告申請,依法變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為本案實際承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原告陳某某、陳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建軍,被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喻志鋼,被告奧達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俊,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杜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亦未停車讓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全部方面過錯。陳紹雄在此事故中無違法行為。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杜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紹雄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則杜某某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奧達物流公司是鄂A×××××號車輛的實際車主,杜某某系該公司員工,故杜某某的賠償責任應由奧達物流公司承擔。因鄂A×××××號車輛在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先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原告陳某某、陳某某經濟損失110720元(醫(yī)療費72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余下?lián)p失72637.50元(183357.50-110720元),按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由被告奧達物流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72637.50元。因案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72637.50元。原告的親屬陳紹雄雖為農村戶籍,但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其賠償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則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奧達物流公司墊付陳紹雄醫(yī)療費650元,依法應予以返還。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被告杜某某被追究刑事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陳某某經濟損失11072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陳某某經濟損失72637.50元;三、原告陳某某、陳某某返還被告武漢奧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墊付款650元;四、駁回原告陳某某、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三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相關手續(xù)在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辦理。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72元,由被告杜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先元
書記員:陳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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