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系周東來母親。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東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二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黑龍江民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建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孫吳縣。
上訴人陳某某、周東來因與被上訴人陳建合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孫吳縣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7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本院認(rèn)為,一審法院判決認(rèn)定基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孫吳縣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76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孫吳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陳某某、周東來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84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劉樹軍
審判員 賀 穎
審判員 王 鳳
書記員: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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