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廚師。
委托代理人金曉葵、楊厚宏,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
被告余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謝木占、張婷,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128號。
代表人聶華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甘勇軍,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汪某某、余某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旭峰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宋伏毅、董邦才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曉葵、楊厚宏,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木占、張婷,被告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勇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被告汪某某駕駛機動車在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況下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法?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钡囊?guī)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某某未戴安全頭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且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钡谑艞l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钡谖迨粭l:“機動車行駛時,駕駛?cè)?、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cè)思俺俗藛T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钡诙l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余某某系鄂R×××××號輕型廂式貨車的所有人,被告汪某某是其聘用的司機,雙方形成勞務關系,依法應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余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根據(jù)當事人致事故和損害發(fā)生的過錯大小,對原告陳某某的損失,確定由被告余某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陳某某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鑒于肇事的鄂R×××××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被告財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余某某、原告陳某某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分擔。其中被告余某某應承擔的損失,由被告財保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仍不足部分,由被告余某某承擔。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余某某、財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在合法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
原告陳某某主張的××賠償金、其子陳尚卓的扶養(yǎng)費,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張的誤工費,因其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收入,本院依法比照湖北省2014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原告陳某某的誤工時間本院依法計算為216天,其主張高于本院計算的數(shù)額,本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其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高于本院計算的數(shù)額,本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其僅主張了父親陳化學的扶養(yǎng)費,屬原告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持異議;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因侵權精神受到損害,且后果嚴重,應給予一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其請求過高,本院酌定支持4000元;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僅有原告出院后,天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于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中的建議“加強營養(yǎng)”,原告三次住院病歷及出院小結(jié)中均無相關的醫(yī)囑,考慮原告病情嚴重需調(diào)養(yǎng),本院酌定支持營養(yǎng)費1500元;其主張的房租損失費,系間接損失,不屬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范圍,依法不予支持;其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
被告財保公司關于不應承擔訴訟費的辯稱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關于原告陳某某的××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標準賠償?shù)霓q稱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費用有醫(yī)療費116194.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50元、后期整容費56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賠償金151179.60元、護理費11721.42元、誤工費15391.0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父33158.40元、子621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法醫(yī)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1500元、摩托車車損及手機損失費3485元、定損費200元,合計357097.11元。
訴訟中,三受害人達成協(xié)議,對鄢力榮的相關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三受害人的意見,本院已另案判決確定鄢力榮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中優(yōu)先受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優(yōu)先受償4793.52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受償3853.66元。故本起交通事故交強險尚余死亡傷殘賠償金105206.48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理賠限額46146.34元。根據(jù)鄢澤澤與原告陳某某二人的損失情況,本院酌情為原告陳某某預留份額,其中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nèi)預留了70000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預留了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預留了30000元。被告財保公司應返還余某某的14555.24元,酌定10000元留存賠償原告陳某某。
原告陳某某在交強險內(nèi)的受償額為72000元(70000元+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受償),余下?lián)p失285097.11元(357097.11元-72000元),由被告余某某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199567.98元,此款應先由被告財保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30000元,余款169567.98元由被告余某某賠付;由原告陳某某自行承擔余下的30%民事責任。被告財保公司應返還被告余某某的14555.24元,本院酌情確定此款中的10000元由原告陳某某受償,扣減被告余某某已賠付的122476.34元,被告余某某還應賠付37091.64元(169567.98元-122476.34元-10000元)。綜上,被告財保公司共計應賠付原告陳某某112000元(72000元+30000元+10000元);被告余某某實際應賠付原告陳某某37091.64元。
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害費用共計112000元;
二、被告余某某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害費用共計37091.64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有給付內(nèi)容的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48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2019元,由被告余某某承擔757元,由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承擔2272元(此款原告已繳納,執(zhí)行時由二被告逕行給付原告各自的訴訟費數(shù)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朱旭峰 人民陪審員 宋伏毅 人民陪審員 董邦才
書記員: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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