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yè)者,住。
原告:周忠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yè)者,住。
原告:陳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yè)者,住。
上述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濤、許鳳,湖北源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余社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陳某、周忠勇、陳小兵訴被告余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陳某、周忠勇、陳小兵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周忠勇、陳小兵的撤訴請求是對訴訟權(quán)利的自行處分,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周忠勇、陳小兵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陳某、周忠勇、陳小兵負擔。
審 判 長 鄧家俊 人民陪審員 陳恢臣 人民陪審員 胡忠榮
書記員: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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