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門市掇刀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鵬,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2757015968C,組織機構代碼757015968,住所地當陽市環(huán)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陳某運費100110.8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陳某是客車司機,從2009年6月開始運營巴東至廈門路線,經與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協(xié)商,其同意陳某駕駛的客車在其經營的車站??浚惸诚虍旉柺杏郎囘\輸有限公司交納管理費。2016年3月1日,經雙方對賬,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還欠陳某運費127110.80元,經催收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17000元。2018年7月9日,雙方再次對賬,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還欠陳某110110.80元,次日,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至今還欠100110.80元未支付。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訴訟期間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與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與陳某訴請的事實一致。
陳某與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鵬到庭參加訴訟,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支付給陳某客運費100110.80元有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對賬單和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陳某的訴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陳某客運費100110.80元。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24元,減半收取1262元,由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葉明浩
書記員: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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