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進、胡娜,湖北民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云夢縣。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名勇,湖北今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陳某與被告龔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進春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吳紅琍、王丹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14日、2017年4月13日、2018年3月14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進、胡娜;被告龔某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名勇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經(jīng)被告龔某某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存疑借據(jù)上的簽名及指紋進行了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了《鑒定意見書》。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345,000元,其中1,150,000元從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195,000元從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2.由被告共同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至4月,原告通過其配偶聶華的賬戶分多次向被告龔某某出借款項總計100萬元,后被告龔某某出具借條確認(rèn)上述借款,并約定于同年6月30日前歸還,借款月利率為2%。2016年4月18日,原告通過其配偶聶華的賬戶向被告龔某某的銀行賬戶轉(zhuǎn)款15萬元,被告龔某某出具借條確認(rèn)了該筆借款,并約定于同年7月18日前歸還,借款月利率為2%。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與被告龔某某聯(lián)系,催促其還款,被告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wù)。被告龔某某與李某系夫妻,因此被告李某應(yīng)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共同清償責(zé)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龔某某、李某辯稱,原告陳述的1,150,000元借款,實際被告僅收到1,123,550元;被告龔某某從2015年10月份開始已陸續(xù)向原告還款近2,200,000元,其中包含另外700,000元借款的案件,本金已還清;原告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當(dāng)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成當(dāng)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dāng)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rèn),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rèn)定如下:
2016年3月30日,被告龔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向原告共計借款1,000,000元整,雙方約定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歸還,月息2%。被告龔某某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并注明身份證號碼及家庭住址。同年4月18日,被告龔某某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載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雙方約定于2016年7月18日之前歸還,月息2%。該份《借條》上同樣有被告龔某某的簽字捺印及身份證號碼。上述兩份《借條》之前,原告通過其妻子聶華分別于2016年3月12日、3月23日、3月30日、4月1日、4月6日、4月18日共計向被告龔某某轉(zhuǎn)賬1,163,550元。2016年6月9日,被告龔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還款承諾》,載明“因生意周轉(zhuǎn)向陳某借款人民幣1,250,000元,因日期已到承諾于2016年9月1日前歸還全部本金”。2016年7月3日,被告龔某某又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于2016年7月22日之前清理對原告的所有賬目,并注明金額1,150,000元。同年9月2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龔某某的債務(wù)我們會正常償還”。雙方于庭審中均確認(rèn)被告龔某某通過微信還款2,000元。審理中,被告龔某某、李某對上述落款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的《借條》,2016年3月30日的《借條》,2016年6月9日的《還款承諾》、2016年8月15日的《還款證明》提出異議,認(rèn)為上述《借條》及《還款承諾》上“龔某某”“李某”的簽名筆跡不是其本人所寫、同時對2016年6月9日的《還款承諾》、2015年11月10日的《借條》、2016年8月15日的《還款證明》、2016年3月30日的《借條》中部分龔某某、李某的捺印指印提出異議,認(rèn)為上述指印不是兩被告所留,并申請鑒定。據(jù)此,本院依法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筆跡鑒定及指紋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的三真司鑒中心[2017]文鑒字WW0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落款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的《借條》中“龔某某”簽名筆跡與提供“龔某某”樣本筆跡是同一人所書寫,“李某”簽名筆跡與提供的“李某”樣本筆跡是同一人所書寫;2.落款時間為“2016.3.30”的《借條》、落款時間為“2016年6月9日”的《還款承諾》、落款時間為“2016年8月15日”的《還款證明》中落款處“龔某某”簽名筆跡與提供的“龔某某”樣本筆跡是同一人所書寫。三真司鑒中心[2017]文鑒字HW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1、文件日期為2016年6月9日的《還款承諾》中,落款處署名“龔某某”上捺印指印是龔某某右手食指所留。2、文件日期為2015年11月10日的《借條》中,借款方和借款人兩處署名“李某”上的捺印指印均為李某右手食指所留;擔(dān)保人署名“龔某某”上捺印指印不具備比對鑒定條件。3、文件日期為2016年8月15日的《還款證明》中,借款方證明人署名”龔某某“上捺印指印是龔某某右手食指所留。4、文件日期為2016年3月30日的《借條》中,借款方人署名”龔某某”上捺印指印是龔某某右手食指所留。上述兩份鑒定雖指紋鑒定中2015年11月10日的《借條》中擔(dān)保人署名“龔某某”捺印指印不具備比對鑒定條件,但該借條上龔某某的簽字已經(jīng)鑒定是龔某某書寫。據(jù)此,結(jié)合上述兩份鑒定,本院對上述原告提供的《借條》《還款承諾》《還款證明》的真實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rèn)?,F(xiàn)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本院在審理原告龔某某、李某的(2016)鄂0104民初3633號案件過程中,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被告龔某某的代理人楊名勇對雙方的借款進行過對賬,兩被告對案外的80萬元現(xiàn)金借款及32萬元代墊加盟費予以確認(rèn),并對該案進行結(jié)算后雙方確認(rèn)還有19.5萬元本金未償還,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另查明,被告龔某某與李某系夫妻關(guān)系。
本院認(rèn)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確認(rèn)借款,原告亦實際交付了借款本金,雙方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成立。被告至今未全額清償債務(w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釀成本案糾紛,依法應(yīng)當(dāng)履行還款義務(wù)。但應(yīng)扣減雙方均確認(rèn)被告已還款的2,000元。雖被告辯稱已有超額轉(zhuǎn)賬還清欠款,但因雙方另有借貸關(guān)系,且轉(zhuǎn)賬金額與案外借貸金額吻合,故此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guān)于利息的訴請,因雙方在借據(jù)中有約定,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李某在借款后出具《承諾書》予以追認(rèn),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wù)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rèn)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fù)的債務(wù),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為夫妻共同債務(wù)。故該筆借條系夫妻共同債務(wù),應(yīng)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有理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wù)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龔某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1,343,000元。其中1,148,000元從2016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利息,195,000元從2016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利息,至本金還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8,093元,由被告龔某某、李某負(fù)擔(dān)(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墊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進春
人民陪審員 吳紅琍
人民陪審員 王丹
書記員: 商呂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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