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城縣。
委托代理人劉文悅、魏紅霞,河北劉文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魯永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魯永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紅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魯永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向原告購買外墻保溫材料,截止至2016年8月3日尚欠原告貨款32600元。被告寫下欠條一張。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及原告方的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償還。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魯永某給付原告陳某某貨款32600元,逾期付款利息3615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元,由被告魯永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城
書記員:許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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