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陳金華與荊門市通洋商貿(mào)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陳金華,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委托代理人:楊中勇,湖北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通洋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北門路6號。
法定代表人:方遠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周玉元。
委托代理人:李高林,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金華訴被告荊門市通洋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洋公司”)、第三人周玉元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因原告陳金華系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請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鄂荊州中民四初字第00037號民事判決,第三人周玉元不服該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金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中勇、被告荊門市通洋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遠征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道海、第三人周玉元的委托代理人李高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1月21日至1月23日,陳金華、方遠征為競買荊門市北門路一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共同籌措80萬元資金作為土地競買保證金交納給了荊門市國源地產(chǎn)交易服務中心,其中方遠征在荊門市國源地產(chǎn)交易服務中心指定賬戶內(nèi)交存現(xiàn)金40萬元,陳金華向曾玲借款40萬元,分別從曾玲開辦的荊門市華光實業(yè)有限公司和曾玲丈夫楊新的賬戶上轉入荊門市國源地產(chǎn)交易服務中心賬戶。根據(jù)購買土地、開發(fā)房地產(chǎn)的需要,方遠征、陳金華擬成立通洋公司,但鑒于陳金華的法官身份和當時公司股東必須兩人以上的法律規(guī)定,陳金華與周玉元口頭約定,由陳金華實際出資作為隱名股東,掛在周玉元名下,周玉元作為顯名股東與方遠征成立通洋公司。2002年3月8日,方遠征、陳金華二人到湖北方正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辦理通洋公司驗資手續(xù),驗資的依據(jù)為方遠征、陳金華二人繳納的80萬元保證金,其中50萬元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該50萬元中方遠征出資40萬元、陳金華出資10萬元。根據(jù)驗資的要求,方遠征一人簽署了與周玉元的《股東會決議》、周玉元出資10萬元的《證明》。當日,湖北方正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據(jù)此出具了通洋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方遠征出資40萬元,出資比例80%、周玉元出資10萬元,出資比例20%的《驗資報告》。2002年3月25日,荊門市工商局核準通洋公司的工商登記,工商登記資料中反映通洋公司的股東為方遠征、周玉元,分別持有通洋公司80%和20%的股權,方遠征為法定代表人。經(jīng)方遠征、陳金華二人商議,通洋公司擬將公司競買的土地與荊門市第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聯(lián)合開發(fā),決定聘用周玉元協(xié)助陳金華看管施工現(xiàn)場,從2002年3月8日起由陳金華每月發(fā)給周玉元工資1200元,報銷電話費200元。2003年11月29日,因工程全部完工,方遠征、陳金華決定解聘周玉元,并將工商登記中的名義股東周玉元變更為實際股東陳金華。2003年11月底、12月初,方遠征、陳金華仿造周玉元簽名,通過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通洋公司周玉元名下的20%股權變更至陳金華名下。2005年7月6日,周玉元向荊門市公安局舉報,要求荊門市公安局查處方遠征、陳金華侵占其股權的行為。荊門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針對周玉元的舉報進行了調(diào)查,調(diào)取了工商登記、驗資機構的檔案材料和銀行進賬單等財務資料,調(diào)查詢問了周玉元、方遠征、陳金華及相關知情人。2006年3月22日,荊門市公安局向周玉元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了荊門市公安局的調(diào)查結論:沒有證據(jù)證明周玉元在通洋公司出資10萬元,而陳金華在通洋公司至少有10萬元出資。2010年5月,周玉元作為原告,以陳金華、方遠征、通洋公司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通洋公司股東資格,本院審理后,作出(2010)鄂荊中民四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陳金華、方遠征、通洋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重審后認為周玉元訴訟請求為請求撤銷工商變更登記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裁定駁回周玉元起訴。周玉元上訴后,2012年8月2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2)鄂民二終字第00061號民事裁定對本院裁定予以維持。2012年9月,荊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周玉元的申請撤銷了陳金華工商登記股東身份,變更登記周玉元為通洋公司股東。陳金華遂提起本案訴訟。
另,方遠征表示:通洋公司“只有我和陳金華是股東,公司的具體經(jīng)營我只和陳金華商量,公司的會議記錄、財務資料等都是陳金華在管,我在武漢搞工程,我們請周玉元到公司來工作,工資也是陳金華在發(fā),周玉元在公司注冊時從未出資”。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陳金華能否提起本案民事訴訟;二、原告陳金華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三、能否確認原告陳金華具有通洋公司股東資格。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陳金華的主張,本案屬于公司內(nèi)部關系所引起的爭議,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對于這種確認之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242條已作明確界定。原告陳金華請求調(diào)整的公司內(nèi)部關系包含了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模式,能夠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因此,陳金華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要確認原告陳金華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應當先確定通洋公司注冊資金的來源和組成。三方當事人均認可通洋公司的注冊資金50萬元來源于向荊門市國源地產(chǎn)交易服務公司交納的80萬元履約保證金。周玉元稱,80萬元土地履約保證金包括以方遠征名義繳納的50萬元和陳金華繳納的30萬元,其中以方遠征名義繳納的50萬元中包含周玉元交給方遠征的5萬元現(xiàn)金和約定由方遠征代其墊付的5萬元,這10萬元即為周玉元在通洋公司的出資。但是,結合陳金華提交保證金暫收憑證、兩份現(xiàn)金交款單、兩份進帳單及荊門市公安局對方遠征、陳金華、周玉元、曾玲玲所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荊門市國源地產(chǎn)交易服務公司交納的80萬元保證金是由方遠征40萬元的現(xiàn)金和陳金華籌措的40萬元借款組成。即,在通洋公司的注冊資金中以方遠征名義的出資最多只有40萬元,那么另10萬元系誰出資就是問題的關鍵。根據(jù)前述周玉元關于自己出資情況的陳述,通洋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中的另10萬元不可能是周玉元的出資,再結合陳金華提交的證據(jù)和方遠征、陳金華的陳述可以確認,通洋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中的另10萬元系陳金華的出資。因此,本院認為陳金華已履行了股東的出資義務。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因原告陳金華雖有實際出資但并非通洋公司的登記股東,要確認陳金華是否具有通洋公司的股東資格,應先確定通洋公司各股東的出資額和股份比例各為多少,再確定陳金華是與何人訂立的代持股協(xié)議,其代持股的股份比例為多少。
通洋公司的登記股東為方遠征、周玉元;陳金華和方遠征認為陳金華為該公司實際股東,周玉元為名義股東;周玉元認為,陳金華即使是實際股東,也是掛在方遠征名下,因此,該公司的股東必然為方遠征、周玉元、陳金華中的二人或三人。要確定誰是名義股東、誰是實際股東必須確定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通洋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其中10萬元系陳金華繳納的土地履約保證金,另40萬元系以方遠征名義分別于2002年1月23日和2月21日繳納的土地履約保證金。周玉元稱,其出資的10萬元中有5萬元系交給方遠征繳納的土地履約保證金。周玉元在2005年12月27日荊門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對其所作的詢問中陳述:“我們?nèi)艘黄鹑ハ笊蕉窎|寶建行去交到土地交易中心的賬戶上了,時間我只能肯定是2001年12月份(公歷)”。周玉元陳述的保證金繳納時間與方遠征實際繳納保證金的時間相去甚遠,且其稱5萬元交給方遠征作為其出資既無協(xié)議又無憑據(jù),方遠征亦不認可,周玉元也未提交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對此說法本院不予采信。周玉元稱,另5萬元系與方遠征約定,先由方遠征墊付,在公司成立后由周玉元支付5萬元用于公司日常經(jīng)營開支,此款作為償還方遠征墊付的5萬元出資款。按其所述,此款為周玉元向方遠征個人所借,事后周玉元也應將該款償還給方遠征個人,而非用于公司日常經(jīng)營開支,周玉元的此種說法有悖常理,且方遠征并不認可,加之周玉元未提交開支票據(jù)或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周玉元的此種說法本院亦不予采信。
周玉元認為,通洋公司工商登記檔案中的《章程》、《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資報告》和方遠征出具的《證明》均能證明其實際出資10萬元,本院認為此觀點不能成立。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款規(guī)定確定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發(fā)生爭議時,應以實際出資而非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等外部特征為確定依據(jù)。因此,僅憑這些材料不能證明周玉元已實際出資。其二,除了這些材料外,周玉元僅有自己對10萬元出資的陳述,而該陳述自相矛盾、不合常理且無證據(jù)支持,即,周玉元所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其已實際出資10萬元。其三,周玉元在荊門市公安機關調(diào)查時承認陳金華是通洋公司股東,公司日常事務系陳金華管理,自己受聘于通洋公司,月工資1400元由陳金華發(fā)放。本案庭審中周玉元承認,通洋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曾投資380萬元進行開發(fā),但其并未出資。從本案三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來看,周玉元既未在通洋公司成立時出資,也未參與公司實際經(jīng)營管理,亦未在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投入必要資金,從未履行一名股東應盡的義務,因此,周玉元雖為登記的名義股東卻非實際股東。
綜上,本院確認,通洋公司50萬元注冊資本中的40萬元系方遠征的出資,方遠征占80%的股權,10萬元系陳金華的出資,陳金華占20%的股權,周玉元未出資。
本案中,之所以出現(xiàn)陳金華已實際出資10萬元卻未登記為股東,周玉元未實際出資卻被登記為出資10萬元的股東的情形,其唯一的合理解釋只能是:陳金華將其出資的10萬元及所占的20%股權掛在周玉元名下,由周玉元代持股。除此外,證人王某甲、王某乙、方遠征出庭作證并接受了質(zhì)詢,三名證人的證明內(nèi)容一致,均確認陳金華與周玉元之間存在口頭協(xié)議,該口頭協(xié)議約定的內(nèi)容包括陳金華借用周玉元名義,由周玉元代為持股,陳金華實際出資,周玉元為名義股東等內(nèi)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guī)定,可以確認陳金華與周玉元之間存在口頭協(xié)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根據(jù)該款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陳金華與名義股東周玉元之間的口頭代持股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認為,綜合本案證據(jù)可以認定,陳金華與周玉元已達成口頭代持股協(xié)議,約定:通洋公司注冊時,陳金華出資10萬元,方遠征出資40萬元,陳金華占20%股權,方遠征占80%股權,因陳金華的公務員身份不便作為公司的顯名股東,故將自己在通洋公司的10萬元出資和20%的股權掛在周玉元名下,由周玉元代持,公司注冊時將周玉元登記為名義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陳金華履行了出資義務,一直對通洋公司進行經(jīng)營管理,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占公司80%股權的股東方遠征明知陳金華實際出資于公司、與周玉元之間存在代持股協(xié)議的事實,且認可并同意陳金華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承認其享有公司股權,陳金華要求確認其通洋公司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符合前述規(guī)定,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陳金華為被告荊門市通洋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股東。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荊門市通洋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帳號:05×××6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杜堅松 審 判 員  曾凡玉 代理審判員  許沁芳

書記員:黃芳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