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付文斌,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肖祝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陳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14)鄂羅田河民一初字第00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涂建鋒、張敏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4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文斌,被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祝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陳某某與陳某某毗鄰而居,2003年陳某某改建房屋時,為改善房屋的通風、采風,將自家房屋地基抬高近四米,但兩家房屋間距寬處不足兩米,窄處不足一米?,F(xiàn)陳某某計劃將原土木結(jié)構(gòu)的房屋改建成四層樓房,陳某某認為其建成房屋必將嚴重影響自家房屋的通風、采風及正常生活,故阻止陳某某建房。雙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現(xiàn)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陳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另查明,陳某某房子已建至二層,但二樓未能封頂。雙方房屋朝向均坐西向東,陳某某房屋在陳某某房屋東側(cè),兩家房屋間距最窄處為0.76米,最寬處為1.70米。還查明:陳某某考慮到其與陳某某系親戚關系,允許陳某某所建房屋二樓封頂,但層高不得超過3米,房屋后檐不得建天溝出水。
原審認為: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jié)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的處理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中陳某某改建房屋雖未竣工,但其對陳某某房屋的通風及采光已帶來妨害。同時,陳某某改建房屋,并沒有取得相關的合法手續(xù),故其所建房屋應予停建。陳某某為減少陳某某損失,自愿同意陳某某房屋建至二樓封頂?shù)某兄Z,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陳某某辯稱陳某某在改建房屋時侵占了公共用地的抗辯理由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遂判決:限陳某某在房屋二樓封頂后不得再在該房屋上新建其他構(gòu)筑物,同時二樓樓層限高3米,且房屋后檐不得新建天溝出水。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案由系相鄰關系糾紛,而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quán)利時發(fā)生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而作為原告的陳某某認為陳某某建成的房屋必將嚴重影響自家房屋的通風、采風及正常生活,故而訴至法院。雖然陳某某未提交其對自家房屋的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明,但其提交了該房屋面積下的土地使用權(quán)屬證明,證實其對該宗土地享有使用權(quán),而該房屋也系陳某某、陳學鋒共建,故該宗土地上的房屋陳某某享有使用權(quán)。至于原審是否遺漏陳學鋒為本案共同原告的問題,因陳某某已提交證據(jù)證實陳學鋒已承諾將自己名下所有的房屋無償轉(zhuǎn)讓給陳某某所有,即陳學鋒已放棄對該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權(quán)利,故本案無須追加陳學鋒為本案的原告。上訴人陳某某上訴稱原審漏列訴訟主體陳學鋒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陳某某稱其改建房屋未影響陳某某房屋的通風、采光,其提交了照片作為證據(jù)予以證實,而被上訴人陳某某也提交了照片證實陳某某改建房屋影響了陳某某房屋的通風、采光。因住宅的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原審已查明兩家房屋間距最窄處為0.76米,最寬處為1.70米,即兩家房屋間距過窄,且陳某某建房基礎高于陳某某家房屋基礎四米。雙方提交的照片客觀真實反映了雙方房屋之間的現(xiàn)狀,可以反映出陳某某家通風、采光受到了一定影響。綜合以上分析,陳某某將其房屋改建至三層的行為影響了陳某某家通風、采光。上訴人陳某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涂建鋒 審判員 張 敏
書記員:熊方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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