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征
李麗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
陳歡(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
柯海軍
申請人陳長征,
委托代理人李麗平(一般授權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歡(一般授權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柯海軍,
申請人陳長征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柯海軍銀行存款人民幣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的財產(chǎn)。申請人陳長征的擔保人陳瑾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保成璐義成西里62號萬寶住宅樓1層2室房屋為保全提供擔保。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陳長征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柯海軍銀行存款人民幣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的財產(chǎn);
二、查封申請人陳長征的擔保人陳瑾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保成路義成西里62號萬寶住宅樓1層2室房屋(武房權證岸字第××號,建筑面積55.19平方米)。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陳長征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柯海軍銀行存款人民幣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的財產(chǎn);
二、查封申請人陳長征的擔保人陳瑾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保成路義成西里62號萬寶住宅樓1層2室房屋(武房權證岸字第××號,建筑面積55.19平方米)。
審判長:周漢忠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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