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珍珍,女,生于1988年6月15日,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系原告陳某某的女兒。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調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生于1949年12月24日,漢族,退休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書兵,湖北延津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胡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要求撤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宗基
書記員:吳杰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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