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張連亞,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沖,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訴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 判 長 徐志杰 審 判 員 劉建美 代理審判員 韓艷艷
書記員:李珅環(huá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