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個體,住肇州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云,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XX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住武漢市蔡甸區(qū)。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農民,住大慶市紅崗區(qū)。
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5萬元;2、要求被告XX齊償還借款5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XX齊償還借款4萬元。事實與理由:2012年8月15日被告XX齊因承包工程急需資金,從原告處借款40萬元,口頭約定三個月償還,后被告XX齊償還5萬元,余款一直未償還。2013年9月30日被告XX齊又向原告借款5萬元,至今未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二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1、40萬元欠條一份,有二被告簽名;5萬元借條一份,有被告XX齊的簽名,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本院對該二份證據予以采信;2、證人證言二份,證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萬元的過程,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本院對該二名證人證言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XX齊向原告借款40萬元,并于2012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2012年8月底還款10萬元,余款30萬元于2012年10月付清。被告張某某作為欠款人亦在欠條中簽名。2013年9月30日被告XX齊再次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稱被告XX齊于2015年償還借款5萬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35000元,要求被告XX齊償還借款5萬元。庭審前,原告稱被告XX齊又還款1萬元,故原告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第二項為要求被告XX齊還款4萬元,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陶某某與被告XX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據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及二名證人證言,應確認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形成了真實合法的借貸關系,作為借款人的二被告負有返還借款的義務,欠條中記載的借款金額為40萬元,原告自認被告已經償還5萬元,故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3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XX齊為原告出具5萬元的借條,系原告與被告XX齊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被告XX齊對該款有還款義務,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XX齊已經還款1萬元,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XX齊還款4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陶某某借款35萬元。二、被告XX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陶某某借款4萬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50元,由被告XX齊、張某某共同負擔6550元,由被告XX齊負擔600元,公告費700元由被告XX齊、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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