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0〕2798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公民身份號碼3406031961********,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淮北市**公司董事長,住淮北市相山區(qū)**巷**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時許,在被告人陶某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區(qū)**巷**號**樓的辦公室內(nèi),被害人田某某與陶某某因租賃倉庫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發(fā)生廝打,在此過程中陶某某將田某某打傷,致其胸骨等處骨折。2020年6月16日,經(jīng)鑒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陶某某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違法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相關(guān)書證;
????2.證人郭某某、黃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鵬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量刑建議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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