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
呂林華(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
陶四明
葉紅軍(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
原告陶某某,男,1976年4月17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
委托代理人呂林華,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陶四明,男,1966年1月7日,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
委托代理人葉紅軍,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陶某某訴被告陶四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確身份信息,故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陶四明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陶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4,917元,減半收取2,458.50元,由原告陶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陶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4,917元,減半收取2,458.50元,由原告陶某某負擔。
審判長:何亞瓊
書記員: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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