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沿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黃能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成紅剛,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錢某之妻。
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錢某、黃某某典當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紅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錢某、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被告錢某、黃某某與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簽訂《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錢某、黃某某向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叁拾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合計每月9000元,按月支付。被告錢某、黃某某自愿以其位于曾都區(qū)萬店鎮(zhèn)××街的房屋(產權證17-××6)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如雙方同意續(xù)當,繼續(xù)以該房屋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及實現抵押物的費用。抵押物總估價現值313950元,抵押金額300000元。2012年8月16日,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發(fā)給被告錢某、黃某某當票一張,當票約定:以產權證17-××6的房產典當30萬元,月費率500%,月利率500%,綜合費用1500元,實付金額285000元,典當期限由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0月14日止。2012年9月13日,隨州市房產管理局對產權證17-××6房產進行了抵押權登記。至今,被告錢某、黃某某未償還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抵押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約定借款30萬元,但當票實付金額285000元,本院認定借款金額為285000元,被告錢某、黃某某應當支付借款本金285000元;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訴訟請求被告錢某、黃某某支付當金綜合費用和當金利息(其中當金綜合費用按月費率2.5%,當金利息按月利率0.5%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當今償還完畢之日止計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錢某、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2年8月16日起至償還完畢之日止計算);
二、駁回原告隨州市炎帝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錢某、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隨州市農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紅艷 審 判 員 王 寧 人民陪審員 陳義國
書記員:雷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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