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隨州市銀匯通續(xù)貸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神龍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黃英,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即代為起訴,代為調(diào)查取證,代為出庭,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星光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山,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出庭訴訟,參加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隨州市鈺豐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何店鎮(zhèn)謝店村。
法定代表人:錢開云,總經(jīng)理。
被告:丁國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錢開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以上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祖力,隨州市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出庭,參加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隨州市銀匯通續(xù)貸周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匯通公司)與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孫某某、隨州市鈺豐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隨州鈺豐公司)、丁國海、錢開云企業(yè)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銀匯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山,被告隨州鈺豐公司、丁國海、錢開云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祖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15日,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孫某某與原告協(xié)商借款300萬元,被告隨州鈺豐公司、丁國海、錢開云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向被告湖北華豐公司支付300萬借款后,被告償還10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將剩余200萬元借款利息還至2018年7月18日。后一直拖欠本金及利息,原告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湖北華豐公司、孫某某償還借款200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被告隨州鈺豐公司、丁國海、錢開云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化工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辯稱,借款屬實,現(xiàn)在無力還款,三個月內(nèi)還清本金,利息請法院核實。
被告孫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隨州鈺豐公司、錢開云、丁國??陬^辯稱,隨州鈺豐公司的擔保屬實,有擔保期限;但被告錢開云、丁國海擔保未約定擔保期限應視為約定不明,二被告擔保期限已過;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高出部分請法院核減。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孫某某與原告隨州銀匯通公司協(xié)商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部分內(nèi)容為:“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借款人)向隨州市銀匯通公司(出借人)借款人民幣伍佰萬萬元整(5000000元),約定月息3%計算利息,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利息當月支付。借款期限為叁個月,約定還款時間為2017年3月17日。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蓋章確認。隨州市鈺豐公司及丁國海、錢開云在擔保人處簽字蓋章確認。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二年,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016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賬戶轉(zhuǎn)賬2500000元,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賬戶轉(zhuǎn)賬500000元。2017年11月25日,原告隨州銀匯通公司與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對賬確認,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償還本金1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11月25日被告已付利息870000元,尚欠本金2000000元,后期利率按原借款合同約定執(zhí)行。后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按約定利率償還剩余借款利息至2018年8月16日,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向原告借款,有雙方簽訂的借條、對賬函及原告向被告轉(zhuǎn)賬的憑證予以證實,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孫某某個人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被告孫某某在借條的上的簽字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且該筆借款均匯入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公司賬戶,故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丁國海、錢開云的辯稱其擔保期限已過,因原、被告約定的擔保期限為兩年,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被告丁國海、錢開云的擔保期限未過,故對被告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隨州鈺豐公司、丁國海、錢開云作為該筆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息三分,對超出法律規(guī)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隨州市銀匯通續(xù)貸周某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隨州市鈺豐礦業(yè)有限公司、丁國海、錢開云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隨州市銀匯通續(xù)貸周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被告湖北華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錢強
人民陪審員 裴濤
人民陪審員 曾祥忠
書記員: 李俊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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