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王英(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
彭某某
劉明華(湖北荊州荊州區(qū)古城法律服務所)
顧某某
張裕富(湖北荊州沙市區(qū)誠正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
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英,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明華,荊州市荊州區(qū)古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反訴,上訴,簽收文書。
被告:顧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裕富,荊州市沙市區(qū)誠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區(qū)南北干道。
負責人:陳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顧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英,被告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明華,被告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裕富,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世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被告彭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顧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雷某某不承擔責任,故本案中被告彭某某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失70%的賠償責任,被告顧某某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相應的損失,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應計算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4856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100元×99天)、誤工費18900元(3000元÷30天×189天)、護理費7792元(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8729元÷365天×住院99天)、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精神撫慰金3000元、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5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鑒定費1550元,共計158414元。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護理費7792元、誤工費189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84896元,因被告人保公司已先期墊付10000元,故其在交強險限額內還應承擔74896元。剩余醫(yī)療費4356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共計71968元根據本案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代被告彭某某承擔50377.6元(71968元×70%),被告顧某某應承擔21590.4元(71968元×30%)。另鑒定費由被告彭某某承擔1085元(1550元×70%),被告顧某某應承擔465元(1550元×30%)。
因被告彭某某已先期墊付費用188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鑒定費用1085元,待原告雷某某獲得上述保險賠款后應向被告彭某某返還墊付款17715元(18800元-1085元)。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損失7489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損失50377.6元,共計賠償125273.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履行本判決的方式為將賠償款直接匯入本院過渡款賬戶,由本院組織當事人結算);
二、原告雷某某獲得上列保險賠款后立即向被告彭某某返還墊付款17715元;
三、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雷某某損失22055.4元;
四、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顧某某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8元,減半收取1734元由被告彭某某負擔1214元,由被告顧某某負擔5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賬號172604010400050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被告彭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顧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雷某某不承擔責任,故本案中被告彭某某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失70%的賠償責任,被告顧某某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相應的損失,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應計算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4856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100元×99天)、誤工費18900元(3000元÷30天×189天)、護理費7792元(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8729元÷365天×住院99天)、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精神撫慰金3000元、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5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鑒定費1550元,共計158414元。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護理費7792元、誤工費189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84896元,因被告人保公司已先期墊付10000元,故其在交強險限額內還應承擔74896元。剩余醫(yī)療費4356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共計71968元根據本案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代被告彭某某承擔50377.6元(71968元×70%),被告顧某某應承擔21590.4元(71968元×30%)。另鑒定費由被告彭某某承擔1085元(1550元×70%),被告顧某某應承擔465元(1550元×30%)。
因被告彭某某已先期墊付費用188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鑒定費用1085元,待原告雷某某獲得上述保險賠款后應向被告彭某某返還墊付款17715元(18800元-1085元)。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損失7489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損失50377.6元,共計賠償125273.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履行本判決的方式為將賠償款直接匯入本院過渡款賬戶,由本院組織當事人結算);
二、原告雷某某獲得上列保險賠款后立即向被告彭某某返還墊付款17715元;
三、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雷某某損失22055.4元;
四、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顧某某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8元,減半收取1734元由被告彭某某負擔1214元,由被告顧某某負擔520元。
審判長:尚謙
書記員:姚達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