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應城市人,住應城市。委托代理人張鵬,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湖北應城順源海發(fā)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應城市楊嶺鎮(zhèn)伍份村。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420981066113075P。法定代表人李新發(fā),該公司董事長。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應城市人,住應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雷某與被告湖北應城順源海發(fā)園藝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雷某提出撤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4000元,減半收取計2000元,由原告雷某負擔。
審判員 張志生
書記員:陳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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