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劉天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
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
雷某某
李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天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上訴,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調解,提出反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上訴,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調解,提出反訴,簽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天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上訴,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調解,提出反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上訴,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調解,提出反訴,簽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無業(yè)。
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黨龍泉(主審)、代理審判員劉煜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鄒岳峰、被上訴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請求撤回上訴。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申請撤訴屬處分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元,減半收取68元,由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申請撤訴屬處分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元,減半收取68元,由上訴人王某某、雷某某負擔。
審判長:吳斌
審判員:黨龍泉
審判員:劉煜
書記員:程正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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