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周永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
胡某
代理人胡繼龍
原告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男。
被告代理人胡繼龍,男。系被告胡某的父親。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胡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李祖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超,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繼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屬于有效合同。據(jù)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胡某2009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
本案受理費4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屬于有效合同。據(jù)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胡某2009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
本案受理費4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審判長:李祖旺
書記員: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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