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王福圣(廣昌縣凱瑞法律服務所)
黃海韻(廣昌縣凱瑞法律服務所)
謝某某
鄧學貴(江西宏泰律師事務所)
原告雷某某,務農。
委托代理人王福圣,廣昌縣凱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31403011103162,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海韻,廣昌縣凱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114012103160,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謝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鄧學貴,江西宏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610201110300595,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謝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圣、被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學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20時20分許,被告謝某某駕駛粵A×××××號小車在206國道廣昌縣旴江鎮(zhèn)橋頭村路段與原告雷某某駕駛撫臨B4017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雷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雷某某即被送至廣昌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出院醫(yī)囑:1、右下肢適當功能鍛煉;2、定期復查,視情況決定下地時間;3、有不適隨診;4、1年后醫(yī)藥費用已由被告謝某某全部支付。2012年8月13日,原、被告雙方經協(xié)商自行達成了和解:原告因本次事故所產生的費用被告謝某某自愿承擔全責。同日二人在廣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撤銷了該案。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由侵權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次交通事故雖然交警大隊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經原、被告協(xié)商,并簽訂了《協(xié)商》,被告謝某某自愿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承擔全部責任,該《協(xié)商》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謝某某駕駛的粵A×××××號小車脫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被告謝某某應承擔粵A×××××號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雷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核實如下:
1、醫(yī)療費:經廣昌縣盱源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書鑒定,原告雷某某因交通事故后左股骨、股骨頸骨折,行“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綜合評定后續(xù)治療費為9000元。被告辯稱,原告后續(xù)治療費明顯過高,一般應以5000-7000為宜。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抗辯意見,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9000元后續(xù)治療費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廣昌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5天,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yǎng)費:原告要求營養(yǎng)費1050元,被告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4、護理費:被告辯稱,護理費不應予以計算,原告受傷期間,被告方一直有支付護理費,且已經支付完畢。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并未約定具體內容,故該5000元可在原告可得賠償款中予以沖減。但護理費系受害人護理期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故該費用的計算標準應以護理期內的標準計算,故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護理費應以2011年度江西省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具體計算為:30265元/年÷365×35天×1人=2902.12元。
5、誤工費:被告辯稱,原告誤工費主張不合理,原告在事發(fā)時已經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且誤工時間不合理,沒有相關的醫(yī)囑予以證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北驹赫J為,原告系農民,結合本地實際情況,60歲農民從事農業(yè)生產屬于普遍現(xiàn)象,故原告要求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農民,其誤工費標準應按起誤工期間的標準計算,即2011年度江西省農林牧漁標準計算。關于誤工天數(shù),原告在廣昌縣人民醫(yī)院的出院醫(yī)囑建議:“定期復查,視情況決定下地時間?!保矢鶕t(yī)囑無法確定原告的誤工時間,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天數(shù),其亦不屬于持續(xù)誤工,故本院酌定原告的誤工天數(shù)為100天。綜上,原告的誤工費具體計算為:20153元/年÷365×100天=5521.37。
6、殘疾賠償金:被告辯稱,原告要求的殘疾賠償金不應計算20年,原告在事發(fā)時已超過60周歲,再計算20年不合理。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笔鹿拾l(fā)生時,原告年滿60周歲,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故原告要求20234元的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7、精神撫慰金:被告辯稱,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根據本地的經濟情況,本院酌定為3000元。
8、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痹嬉?00元交通費,因其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其交通費損失,故本院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9、鑒定費:被告辯稱,從鑒定意見書看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不符合客觀事實,一般會在5-7千元,且結合病歷看,原告并不構成傷殘,該鑒定本身不符合客觀事實,故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方承擔。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觀點,且原告提交了鑒定費的正式發(fā)票,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1300的鑒定費予以支持。
以上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44057.49元。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駁回?!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北驹赫J為,雖然人身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原告自事故發(fā)生后一直要求被告賠償,被告也在原告復查時積極配合并支付復查費用,且在本案開庭時,被告仍然表示如原告拆除受傷部位的內固定,其自愿負擔原告拆除內固定時的費用。對于原告,其至今仍未拆除內固定,若非鑒定,其并不知道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具體損失,無法確定其具體要求賠償權利,故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院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雷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鑒定費共計人民幣44057.49元,被告謝某某已向原告雷某某支付的5000元在原告雷某某可得賠償款中予以沖減。
二、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匯至戶名:廣昌縣財政局。賬號:19×××45。開戶行:江西省廣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營業(yè)部。(備注:轉廣昌法院民三庭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20元(該款已由原告雷某某預付),由原告雷某某負擔186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9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35×××29,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撫州市分行金濼分理處),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款單復印件遞交本院,如在上訴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由侵權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次交通事故雖然交警大隊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經原、被告協(xié)商,并簽訂了《協(xié)商》,被告謝某某自愿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承擔全部責任,該《協(xié)商》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謝某某駕駛的粵A×××××號小車脫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惫时桓嬷x某某應承擔粵A×××××號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雷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核實如下:
1、醫(yī)療費:經廣昌縣盱源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書鑒定,原告雷某某因交通事故后左股骨、股骨頸骨折,行“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綜合評定后續(xù)治療費為9000元。被告辯稱,原告后續(xù)治療費明顯過高,一般應以5000-7000為宜。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抗辯意見,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9000元后續(xù)治療費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廣昌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5天,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yǎng)費:原告要求營養(yǎng)費1050元,被告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4、護理費:被告辯稱,護理費不應予以計算,原告受傷期間,被告方一直有支付護理費,且已經支付完畢。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并未約定具體內容,故該5000元可在原告可得賠償款中予以沖減。但護理費系受害人護理期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故該費用的計算標準應以護理期內的標準計算,故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護理費應以2011年度江西省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具體計算為:30265元/年÷365×35天×1人=2902.12元。
5、誤工費:被告辯稱,原告誤工費主張不合理,原告在事發(fā)時已經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且誤工時間不合理,沒有相關的醫(yī)囑予以證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北驹赫J為,原告系農民,結合本地實際情況,60歲農民從事農業(yè)生產屬于普遍現(xiàn)象,故原告要求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農民,其誤工費標準應按起誤工期間的標準計算,即2011年度江西省農林牧漁標準計算。關于誤工天數(shù),原告在廣昌縣人民醫(yī)院的出院醫(yī)囑建議:“定期復查,視情況決定下地時間?!?,故根據醫(yī)囑無法確定原告的誤工時間,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天數(shù),其亦不屬于持續(xù)誤工,故本院酌定原告的誤工天數(shù)為100天。綜上,原告的誤工費具體計算為:20153元/年÷365×100天=5521.37。
6、殘疾賠償金:被告辯稱,原告要求的殘疾賠償金不應計算20年,原告在事發(fā)時已超過60周歲,再計算20年不合理。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笔鹿拾l(fā)生時,原告年滿60周歲,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故原告要求20234元的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7、精神撫慰金:被告辯稱,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根據本地的經濟情況,本院酌定為3000元。
8、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痹嬉?00元交通費,因其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其交通費損失,故本院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9、鑒定費:被告辯稱,從鑒定意見書看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不符合客觀事實,一般會在5-7千元,且結合病歷看,原告并不構成傷殘,該鑒定本身不符合客觀事實,故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方承擔。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觀點,且原告提交了鑒定費的正式發(fā)票,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1300的鑒定費予以支持。
以上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44057.49元。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駁回?!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北驹赫J為,雖然人身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原告自事故發(fā)生后一直要求被告賠償,被告也在原告復查時積極配合并支付復查費用,且在本案開庭時,被告仍然表示如原告拆除受傷部位的內固定,其自愿負擔原告拆除內固定時的費用。對于原告,其至今仍未拆除內固定,若非鑒定,其并不知道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具體損失,無法確定其具體要求賠償權利,故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院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雷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鑒定費共計人民幣44057.49元,被告謝某某已向原告雷某某支付的5000元在原告雷某某可得賠償款中予以沖減。
二、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匯至戶名:廣昌縣財政局。賬號:19×××45。開戶行:江西省廣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營業(yè)部。(備注:轉廣昌法院民三庭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20元(該款已由原告雷某某預付),由原告雷某某負擔186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934元。
審判長:李莉
審判員:謝勝榮
審判員:潘秋紅
書記員:謝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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