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鞏軍慶(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吳某某
原告雷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鞏軍慶,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居民。
被告吳某某,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雷某某訴被告吳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雷某某以被告吳某某、吳某某已全額償還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500元,減半交納2250元,由原告雷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雷某某以被告吳某某、吳某某已全額償還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500元,減半交納2250元,由原告雷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雪峰
書記員:常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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