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漢族,自由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曾陳,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漢族,無職業(yè)。
被告武漢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世紀金苑(利南片B棟)4單元7層2-2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兵,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胡某某、武漢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明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均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陳、被告武漢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武漢明某公司(甲方)與被告胡某某(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武商青山摩爾城分包給乙方,采取按現(xiàn)澆砼模板接觸面積分項綜合清單單價包干方式承包,全部的施工內(nèi)容完畢,甲方提供垂直運輸機械、模板、木枋、鋼管、扣件、緊固件、套管等材料;其余人工、機械(指電鋸、電鉆、電線地拖、五金扳手)等均為乙方自理;包干價的包干范圍為包人工、包工期、包質量、保安全、包現(xiàn)場文明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胡某某即組織原告等16人進行施工。2014年1月25日,原告等人從兩被告處領取了110,743元。2014年4月,上述工程完工。2014年6月8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今欠到雷某某木工班組在武商集團(建設三路)明某建筑有限公司總出勤工作量折合工資壹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圓整”?,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兩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支付153,760元。第一,雖然上述款項屬于原告等16人的工資,但被告胡某某出具的欠條明確寫明是差欠原告,原告也予以認可,因此,原告作為訴訟主體是適格的;第二,被告武漢明某公司將工程勞務分包給被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組織原告等人進場施工,工資是由被告胡某某支付,被告武漢明某公司預付了部分費用,此后,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確認差欠的工資數(shù)額為153,760元,因此,被告胡某某應向原告支付相關費用。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153,760元的訴請,本院對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支付153,760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武漢明某公司辯稱被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答辯人不存在拖欠勞務費的問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jù)存在多處矛盾及偽造,與事實不符等意見,本院對其不存在拖欠勞務費的意見,予以支持,其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雷某某支付153,760元;
二、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688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375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均
書記員: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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