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賢華,原告所在公司推薦員工。
被告:湖北泰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天門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華,湖北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李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煙臺市人,住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
被告:廖其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湖北省天門市。
被告:李桂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煙臺市人,住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
被告:金健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陳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儀征市人,住江蘇省儀征市。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湖北泰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某生物公司)、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的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天門民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泰某生物公司位于天門市工業(yè)園的天國用2013第4129號及天國用2013第4130號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賢華,被告泰某生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泰某生物公司按照借款協(xié)議約定還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和違約金;2、判令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對泰某生物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22日,被告泰某生物公司與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一起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要求向原告雷某某借款3000000元人民幣,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原告雷某某按照借款協(xié)議約定付給被告泰某生物公司3000000元人民幣,同時約定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率為24‰,逾期還款除按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被告泰某生物公司還應按逾期天數和違約金額每日支付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并由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泰某生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雷某某與被告泰某生物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以保證人身份在該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且補充協(xié)議上亦有被告泰某生物公司、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的簽字,故該借款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依上述協(xié)議,原告雷某某與被告泰某生物公司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與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之間形成連帶保證關系。被告泰某生物公司未按照借款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違約責任。因借款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利率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對于超過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調整,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至本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逾期后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二)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逾期后的利息及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延期還款期內利率及綜合費用利率亦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對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泰某生物公司共欠原告雷某某利息960000元(3000000×24%÷12×16=960000)。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作為上述借款的保證人,按約定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另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泰某生物公司違約還款時,被告應支付本案訴訟費。
綜上所述,故對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泰某生物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泰某生物公司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支持;故對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雷某某請求被告泰某生物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泰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雷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96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80元,由被告湖北泰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劉某某、李建國、廖其芳、李桂娥、金健強、陳揚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30800元,不予退還,執(zhí)行時由被告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葉四華 人民陪審員 楊大紅 人民陪審員 張振華
書記員: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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