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志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固安縣人,農民,現住固安縣。委托代理人:張謙,翟雷,河北環(huán)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現住北京市順義區(qū)。被告:達肯農牧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南法信鎮(zhèn)。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霍志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500000元,利息180000元(暫計算至起訴日,要求被告給付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我作為出借人??李某某作為借款人,達肯農牧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還款人簽訂借款《借據》(實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李某某向我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利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被告達肯農牧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協議達成后,我如約支付被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卻一拖再拖遲遲不還,無奈訴至法院,請依法裁斷。被告李某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答辯意見。被告達肯公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霍志軍與被告李某某系朋友關系,二人通過被告李某某侄子李曉赫認識。2016年5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借???期限內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同日原告在固安縣龍華城售樓處給付了被告現金500000元,被告李某某給原告出具一張收條。被告達肯農牧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作在借據上擔保人處蓋章,承諾承擔連帶責任。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以上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告提交的借據一份、收條一份及銀行業(yè)務憑證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實,有雙方簽字的借據、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之間形成借貸關系,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約定積極履行還款義務,現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借款協議中對借款利息做出了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給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亦應予支持。被告達肯公司作為被告李某某的擔保人,明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達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原告霍志軍與被告李某某、達肯農牧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肯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志軍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達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本案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霍志軍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實際結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達肯農牧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600元,減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劉 軍
書記員:王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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