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原告:霍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原告:霍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易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霍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原告:霍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橋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娟,河北孫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霍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易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學文,易縣正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霍某1、霍某4、霍某3、霍某2、霍某5與被告霍某6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原告霍某1的共同繼承人霍某4、霍某3、霍某2、霍某5參加訴訟。原告霍某1、霍某4、霍某3、霍某2、霍某5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五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霍某1、霍某4、霍某3、霍某2、霍某5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霍某1、霍某4、霍某3、霍某2、霍某5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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